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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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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说我们经理人的非件工收入,是市场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用以指导经理的工作的。如果这经理本身是老板,他获得的收入分配同时指导他自己人力资源的使用,一石二鸟,经理的生产要素本身只有一个市场。市场以无形之手指导经理,经理以有形之手指导工人。这是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分离的一个要点,虽然在件工安排下,有形之手远不及固定工资合约那样广泛而明显。

我们的经理人还作了另一项重要的「服务」。他是个价格讯息专家,要制造什么产品是由他决定的。他或看价接订货单,或见市场物品而仿效,又或创新产品而试之于市。这样,件工工人要生产什么就由他的有形之手指导了。也是市场的无形之手指导经理,经理以有形之手指导工人──也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当然,一家生产机构可以有多个经理,多个老板,而经理与老板不一定是相同的人。我只是以一个经理的简化例子作示范分析。

转到件工合约之外的其它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除非是断权成交(outright transaction),其合约必定是结构性,或明或暗地包括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而法律、伦理、风俗等协助就更形重要了。白纸黑字或不言而喻的使用条款的存在,是含意有形之手的存在。一旦用上有形之手来节省交易费用,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便有了分离,而收入的分配与资源的使用就不能以一个价作一石二鸟。这些分离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要节省这些费用而起。

件工之价(工钱)是直接量度产品之量而支付。其它不用件价的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其量度之量只是间接地与产品有关。依照我提出的履行定律,都要监管,因而增加了有形之手的指导范围。原则上,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的话,市场可以选择间接的量度而达到直接量度产品的效果,例如可数工人的动作算价来代替件数算价。但动作算价的交易费用比件数算价还要高。间接量度的选择是因为要减低直接量度的交易费用。撇开政府的干预不谈,件工量度因为变化多而使厘订件价有困难,上一章说过了。好些工作,例如女秘书,原则上是可以件工算工资的。但女秘书的工作千变万化,怎样数,算何价,交易费用十分高昂。

以时间算工资的量度与订价(工资),其费用是相宜的。但除非买美女陪伴,时间之量只是一个委托(proxy)量,不是产品,其含意的产品之质与量可高可低,可多可少。要有形之手监管,也要有形之手指导其使用。奖金、佣金之类的补充,可以减少监管及指导费用,但有形之手驱之不去。这里要注意的是时间之价与量跟物品之价与量是两回事。因此,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分离就比件工的情况更为明确了。

合约理论重于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传统上的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由无形之手处理,一石二鸟,一个价决定了二者。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是同一回事,分不开来。以瓦拉斯(L。 Walras)为首的一般均衡理论分析就犯了严重的错误,以致内容空洞。瓦大师假设交易费用是零,但有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之分,也有不同产品的数目。上文的分析可见,没有交易费用不仅不可以分开两种市场,就是不同产品的数目也无从决定。

新制度经济学在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之上加上制度安排。市场合约是私产制度局限下的合约安排。这些合约安排的引进不仅多加了一大类现象需要解释,而更重要的是,不研究合约我们不能真的明白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的关系。

我认为这一节提出的合约一般理论是成功地把收入分配、资源使用、合约安排这三者综合在一起,互相连贯,息息相关。是我自己从佃农理论开始一路推出来的,其中件工合约的研究帮助很大。'奇''书''网'

(这是我认为重要而自己满意的一节,写于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刚好是佛利民——MiltonFriedman——的九十大寿。)

(《经济解释》之九十一)

第二节:公司的成因

上节的合约理论大致上已解释了公司的成因,但那是个人的发明,不是传统之见。这里要与传统的或他家的综合一下,看看哪些要保留,哪些要出局。

英语firm这个字国内译作「企业」;我认为译作「公司」才对。企业可以只由一个人操作,但奈特(F。 H。 Knight)与高斯(R。 H。 Coase)等前辈的传统所说的firm,是指一个生产的组织,永远是指多过一个人的生产机构。中语的「公」字浅白,而「司」字的动词解「执行」,其名词解「组织」。Firm译作「公司」是适合不过的了。

一般经济学书本上所说的「公司理论」──theory of the firm──是生产理论,其要点是生产成本与竞争市场或垄断市场的话题,其「公司」是可以只由一个人独自生产而应市的。同样一个firm字,经济学者的理解相当混乱。书本上所说的关于生产与市场的公司理论,其实是生产或供应理论,弱点甚多,我在卷二──《供应的行为》──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卷三是分析制度安排的,「公司」在这里的看法是一组织(organization),其成员一定多过一个人。这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奈特的芝加哥大学传统与高斯的伦敦经济学院传统了。这传统关注的组织问题很重要,曾经静寂过一段时日,但自五十年代的反托拉斯研究与六十年代的合约研究兴起后,从组织的角度看公司卷土重来,大兴土木,今天参与者甚众。是的,公司组织是今天新制度经济学的热门话题,文章目不暇给,不能尽述。这里我只环绕自己于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性质》(The Contractua lNature of the Firm)说一下。

英语firm字的来源不容易考究。今天是「确定」的意思;老一点可解作「签名」。高斯则认为firm可能源自法文fermier,后者解中间人或farmer(农民)。英语的farmout解「判出去」。据说英国早期政府抽税是判出去给中间人代理的,叫作taxfarming。这与雇用农民或租土地给农户有相近之处。可见firm这个字不是指一个生产者(producer),而是指一种处理或安排的方法,或一种组织。

谁是第一位经济学者以组织的角度看公司有待考查(高斯说可能是列宁),但我第一次读到有关的是奈特于一九二一年发表的博士论文。奈特之见,是公司的形成与风险(risks)有关。生产的收入不能预先肯定,一个企业家(entrepreneur)于是成立公司,把固定的工资给雇员,自己承担风险,获取产品出售的总收入与总支出之间的剩余收入(residual earning)。这样,企业家是剩余的权利拥有者(residual claimant)。没有风险(风险包括讯息费用)就没有不能预知的剩余,而如果剩余预先知道,可看作企业家的固定工资,剩余不谈算了。

生产的收入不能准确预知是对的。一九七二年,艾智仁(A。 A。 Alchian)与德姆萨茨(H。 Demsetz)联合发表的关于公司组织的大文,也指出凡有公司,剩余收入必定存在,虽然他们对公司形成的解释是与风险无关的。

以剩余收入来界定公司有一个严重的失误,无可救药。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全部由分成或分账的安排处理,即采取「佃农」制,剩余是不存在的。如果说固定工资有公司,分成合约没有公司,说得通吗?我和你签约,合作生产,在政府有关部门注了册,获得牌照,给你固定工资是公司,公司成立后大家同意改用分成合约,公司的组织就不复存在吗?很明显,公司的存在不需要有剩余收入,这也是说不需要有风险了。

一九二一年高斯在芝大旁听了奈特两课,又拜读了奈特的博士论文,不同意奈特的公司阐释,写下了七十年后(1991)获诺贝尔奖的《公司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当年高斯二十岁,但该文六年后(1937)才发表。

高斯没有正面地从合约的角度阐释公司的性质。他的要点是公司代替市场。市场以市价指导资源的使用,而公司则以经理人指导资源的使用或员工的操作。高斯之见,有公司的存在,市场的运作就减少了。他的解释,是价格机制(price mechanism)的运作有交易费用,公司是为了减低这些费用而产生的。是哪方面的交易费用呢?高斯说主要是「发现有关价格」的费用,可以理解为厘订价格的费用了。

高斯当时很年青,对「订价」有高费用的原因说得不够清楚,而说从市场运作转到公司运作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骤眼看来有点套套逻辑(tautology)的味道。高斯的公司文章很早就有名,但多年少受重视,到了六十年代后期师友之间大都认为该文空泛,没有说什么。一九六八年在芝大我用了不少时间与高斯研讨他那早期的公司文章,因为觉得该文的内容与我正在日夕思考的合约理论相近。但当时不大明白高斯的分析,说来说去也觉得不懂。我当时不懂的是公司代替市场这个理念。

一九六九年夏天回港度假,一天下午,在铜锣湾我坐在路旁一个生果木箱上让一个孩子擦皮鞋,说好是一元的。这孩子刚开始擦右鞋,另一个孩子走来,一言不发,把我的左脚放上他的木盒,替我擦左鞋。觉得奇怪,我问:「怎样算钱呀?」其中一个孩子答:「给我们每人五角。」当我跟发现他们互不相识,突然如中雷击,心想:「天啊!这就是高斯所说的市场了。」是的,如果我穿的不是同样的鞋子,而是一鞋一靴,交易一分为二不可能那样顺利!(按:后来香港政府禁制街上擦鞋,捕小孩如捕小贩!)

这个难得的小经验使我得到启发,以不同的角度重读高斯的旧作。当时我正开始跑工厂,查询件工合约。这二者的合并及跟的推理,促成上文提到的自己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文章,而更重要的是促成上节的合约一般理论。

修改一下,高斯提出的问题重要。在私有产权的局限下,一个生产要素的主人可以选择

(一)自己生产而把产品出售于市;

(二)把生产要素断权出售(劳力断权出售是奴隶市场);

(三)经过合约的安排,把生产要素的某些使用权交给一个企业家或经理,换取(金钱)收入。公司的形成是第三项选择。很有趣的问题:如果私有产权不存在,因而没有上述的三项选择,我们不难明白劳力或员工要受管理人或上头的指导;但为什么私产劳力的主人,会放弃市价的指引,把劳力的使用权交出去而为人所役呢?后者是选取有形之手了。

不选择市价指导而选择为人所役──参与公司组织──理由当然是因为收入较高。但较高的收入从何而来呢?一个答案是经理的指导比价格的指导准确。但一般来说,这是不可能的。经理要看市场作决策,其判断不可能比市价直接指导来得准确,更何况经理的服务是要收钱的。因为专业生产有利可图,要分工合作,所以组织公司吗?不对。专业合作生产有巨利可图是对的,但从我们分析件工时可见,原则上每个专业者的贡献可以有价,而安排合作的经理服务也有价。增加一点想象,在交易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分工合作是不需要由多人组合而成公司来处理的。广泛一点看,整个市场永远都是分工合作,原则上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自己单人经营小企业,然后经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指导专业生产与合作事宜。

艾智仁与德姆萨茨于一九七二年发表的大文(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就直指分工合作的重要,但在合作之际有人卸责(shirk),有人偷懒,需要监管(monitor)。他俩之见,公司是为利便这监管而成立的组织。也不对。卸责等行为是不履行合约的行为,而依照本卷第四章提出的履行定律,是因为每项微小的生产贡献没有被量度而订价。换言之,卸责等行为的本身是因为公司组织的合约安排不够全面,量度订价不足,不能尽靠无形之手。有形之手是因为公司组织而起,不是因为要监管而组织公司。

我认为高斯以厘订价格的交易费用过高作为公司的成因,大致上是对的,虽然在下节我会申述不容易知道公司究竟是何物。关于厘定价格的困难,我在上节补充了高斯的分析。这里还要多加一点。那就是在合作生产的过程中,好些时我们不容易把每人的个别贡献分开。例如拋光可以各自为战,分开以件数算工资,但几个人一起操作电镀,分开量度个别贡献就很麻烦。不是不能,是费用高。

任何不是直接量度产品或贡献的其它量度,都是委托(proxy)性的,而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以时间算工资。我说过了,除非买美女陪伴,时间的本身不是产品,而这委托于时间的量度算工资有履行合约的困难,需要有形之手作监管、指导,合约因而有使用条款,有结构性。

高斯所说的公司代替市场不是正确的看法,容易误导。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回到我们上文的两个小孩擦鞋的真实例子,交易一分为二,每人五角,是产品市场。现在假设有第三个孩子雇用他们,成立公司,以时间算工资,而作为经理的第三个孩子收顾客一元擦一双。以时间工资雇用那方面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了每鞋五角的产品市场。另一方面,小经理收顾客一元一双是另一个新创的产品市场。

这里有两点是要注意的。第一,例子中的两个五角交易被两张时间工资合约代替了,再加新创的一元一双产品交易,当然不会节省交易费用。但我加进第三个孩子只是一个示范假设。真实世界的生产,这安排可以省却很多交易与减少很多厘订价格的麻烦,上节是分析过的。第二,三个孩子的例子,作经理的收入不是零。以时间算工资,擦一双鞋的工资成本必定要低于一元才可以有经理小孩的参与,因为这小经理的服务是要有回报的。

最正确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场,也不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而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因为零碎的生产贡献多而复杂,订价费用烦而高,市场就以其它合约代替。这些代替的合约不全部直接量度生产的贡献而订价,通常以一个委托之量订价处理。我提出的履行定律说后者合约会有使用条款,要监管。在私产局限下,选择其它合约要按我在上章提出的选择定律,其目的是要减低交易费用。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产贡献与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高于监管及指导使用的(交易)费用。都对,但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

(《经济解释》之九十二)

第三节:界定公司的困难

一九六九年我问高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

在私有产权的局限下,从法律、税务、商业注册等角度看,一家公司的界定是明确的。这是因为在竞争中资产负债要有界定。无论是一个人,一个法人(legal entity),一家企业或一家公司,债务或税务上都要有明确的责任界定才可以治之于法,虽然有关的法律可以很复杂。

然而,我们这里的兴趣是从生产的角度看公司的组织。那是另一回事了。可不是吗?原则上,一个生产组织可以没有商业注册,所有参与合作生产的成员各顾各的自负盈亏,又或者每成员各有各的商业登记,自交商业税。资产负债的界定与生产组织的界定不是同一回事,前者明确,后者模糊。一个生产组织的范围往往无从界定,除非特殊情况,我们不知道公司是什么。这是说,从生产的角度看公司,我们不能在真实世界指出一家公司从哪里起,到哪里止。

果园与蜜蜂是好例子。果园的主人聘请养蜂者传播花粉,可以采用工资合约,可以采用租蜂合约(实际上二者皆有,租蜂远为普遍),也可以采用分成合约(原则上可以,但没有见过)。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从税务的角度看,一个商业注册(牌照)是一家,两个注册是两家。但从生产的角度怎样看呢?

一般经济学者会认为,果园主人以工资合约雇用养蜂者是一家公司,但租用蜜蜂却是两家公司了。同样的服务,同样的合作生产,为什么转换了合约安排公司的数目会变?又为什么转换合约公司的大小会跟变?说得通吗?经济学者认为雇用是一家租蜂是两家,是错觉,因为租蜂的养蜂者通常服务多个果园,为了生意方便自取商业牌照,而受雇的养蜂者则没有牌照。然而,一个养蜂的注册公司可以把员工的服务与果园的主人洽商,以时间工资论薪酬。事实上,很多顾问公司,其服务是以时间工资算的。界定公司不可以看合约的安排作决定,转来转去,因为无论你以怎样的合约安排来界定公司,我可以轻而易举地举出反证的例子。

考虑今天的大百货公司吧。在一个多层而大的商场内,数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业牌照。他们租用场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个总销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数十家吗?但这些商店有一个组合的安排,个别不同店名之外,还有一个统一的百货公司之名,如吉之岛、西武、崇光、永安等,有统一的收钱处理,单据名字一样,袋子一色,早上开店与晚上关店同时间,销售员则可由个别商店自雇或由「中央」分派。是一家公司还是数十家?

你可能认为,既然是同一大厦,又是一家大名的百货公司,其中百货的百家商店除了牌子不同外,其实是一间百货公司。但美国的购物中心(shopping center)有类同的安排,只是地价相宜,不向上空发展,建筑物有别,「中央」不易统一收钱,不分派服务员工。

公司的界定,从生产或经营的角度看,不能以商业注册为凭,也不能以合约安排的不同而有所转变。人与人之间有竞争,有合作,有合约。合约与合约之间有关连。你和我订约生产,我可以判出去(sub…contract),受我判的可以再判出去(sub…sub…contract),称判上判,可以直判(vertical integration),也可以横判(horizontal integration),判、判、判,判之不尽。中国大陆盛行承包制度之际,直判横判皆称层层承包。一家公司可以看作小如两个人的生产合约关系,但如果让合约不断连串起来,再看,这公司可以大如一市的经济,一省,一国,甚至整个互相交易的世界。

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我们要有下列三个情况的合并才可以界定一家公司:

(一)从事生产的经理把产品断权卖给顾客;

(二)经理只用工资合约或租金合约与生产要素的主人成交,而后者主人不再外判;

(三)经理与经理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清楚地有一个产品市场与一个生产要素市场,而一个或一组经理合伙或一个法人,持一组雇用及租用合约,就成为一个可以独立界定的公司组织了。

然而,真实的世界复杂。可以独立界定的公司常被中间人、工作外判等左右,不同机构的经理之间普遍有合约关系,而任何一种生产要素往往有变化不同的合约安排。这些复杂的变化使我们无从把一家公司的范围界定,不知大小,因而不知公司是什么。有趣的是,这些使我们不知公司为何物的复杂变化的产生理由,与我们解释公司的产生完全一样:要减低交易费用。

是的,件工及其它不同合约的选择,外判、判上判,经理之间的合约关系等,皆因要节省交易费用而起。这里我要重复卷二分析生产成本时提及的。一位在东莞开塑料制品厂的朋友对我说:「以生产安排来说,东莞的所有塑料厂都是我的,而我自己的塑料厂都是他们的。」大家有工就开,有饭食饭,见钱搵钱,互相竞争,互相合作。这是如假包换的「共产」制。共产者,共同生产之谓也。顺利地做到这一点要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其一,生产要素是私有财产;其二,合约安排可以自由选择。今天贴上「中国制造」的产品在世界各地耀武扬威,乃成功地共产之故也。

高斯的思想我历来清楚。他和我很少有不同之见。三十多年来行内的朋友(连高斯在内)都认为我是了解高斯的人。然而,在公司界定的话题上,高斯和我的意见分离,各持己见,已经二十年了。他认为公司可以独立界定,我则认为除非特殊情况,不能。他很喜欢我那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关于公司的文章,尤其认为我提出的以委托量算工资会带出有形之手是重要的贡献,但他反对我当时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结论。一九九○年的瑞典会议中,差不多举世的新制度经济学专家都在座,高斯也在,竟然没有一个同意我提出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看法。(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没有想过公司界定的问题。艾智仁当时也在座,听说去年──二○○一──他改观,怀疑可以界定公司。)

我不是固执,而是看不出自己的推论错在哪里。希望这里能澄清我的观点。我不是说任何角度都不可以界定公司。我说资产负债可以界定,即是说财务与税务可以界定,但作为生产组织就不能界定了。然而,无论奈特、高斯,及跟而来对公司的性质有兴趣的经济学者,一般是从生产组织那方面分析公司的。

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我认为公司可否被界定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合约的选择与这选择带来的代替,而舍无形取有形之手也重要。我今天也认为,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角度看生产竞争有不足之处。我们要改进,选取人与人之间或资产(生产要素)拥有者之间的竞争来看世界,而又要明白竞争与合作在基础上是没有冲突的。

离开「公司」这个大题目之前,我还要修改两个比较重要的有关观点。其一是公司或生产机构之内的管理有等级排列(hierarchy)。这是威廉逊(O。 Williamson)看公司的重点。威氏是机会主义(opportunism)的中心人物,他选走艾智仁与德姆萨茨的路,把卸责归纳于机会主义而一般化。威氏对等级排列的处理,是监管的需要引起等级。我认为等级排列是因为在生产机构之内,好些生产要素──如工具、家具、纸张、用地面积等──是公用的。有些机构把这些要素内部订价,但不能全都订价。公用的要素没有明确的使用约束,会引起租值消散,而等级排列是把使用的权力界定,从而减低租值消散的浪费。这点第六与第七章会补充。

其二,高斯指出列宁(N。 Lenin; 1870…1924)认为一个国家就是一家大公司。这样看没有错,而以公司的有形之手的推理来支持公有或共产制度最有分量。然而,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公司或生产组织,经理要靠无形之手(市价)的指引才用有形之手指导生产,而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有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利。(奇*书*网。整*理*提*供)

(《经济解释》之九十三;第五章完)

第六章:从齐家到治国

共三卷的《经济解释》还有两章就写完了。再加一章(第八章)只是简短的后记,可以不算,也可以不写。能一口气从卷一的科学方法写到卷三的公司性质是个奇。那些是我有信心下笔的话题,虽然事前想不到写到卷三的中间,自己最专长的合约安排,竟然举笔维艰!

好文章要一气呵成,但一口气写三十万分析文字是不容易喘气的。合约安排算是写完了,很满意。这样说,是因为跟而来的两章我没有信心写得好。不是我专业之外,而事实上有关的问题我想了二十多年。没有信心是因为题材太困难:涉及政治、国政理论(theory of the state,又译国家理论)、产权制度转变等题材,一般不是书生之见可以处理的,更何况我平生讨厌政治,一想到就头痛。

奇怪,我这一辈的经济学者,越退休之年的多向国政理论打主意。没有谁得到大成果。不是没有理论,而是理论纷纭,莫衷一是。现在逼轮到我,怎么办?告诉你吧。

今年(2002)初,多年老友巴赛尔直用A Theory of theState之名,精装出版了一本厚厚的书,送我一本。细想后我决定不读──要等到写好了自己的,出版后再算。自己想了很久,看到了一条路,希望走下去会越走越清楚。读他家之作,可能把自己还不太清楚的看得乱了。

我选走的路是简单的。那就是我在这里写了两卷又四分之三的那一条。既然这条路没有中断过,连弯也没有转,我就直走下去算了。在第八章的后记我会述这路的简单结构。这里要说的,是从这点直走下去,因为牵涉到历史与政治,没有来路的街头巷尾的观察作指引,前路不容易走。但不管走得对或错,好或坏,直走下去是唯一选择。无论怎样说,从这里走下去是会比较弱的。

第一节:中国旧家庭与伦理治国

一九七二年我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国旧礼教家庭的子女婚姻的文章,到最近才在行内引起微波。就让我从中国旧家庭说起吧。

以农业为主的旧中国,家庭是一个生产机构,可说是一家公司。虽然雇用劳力或租用土地的安排早已存在,但大致上生产要素是长者的私产。子女也是父母的私产,一家之主是父亲。一方面看,子女算是奴隶了。子女可以被卖出去,女的通常经过婚姻被卖出去,而杀子女的行为大致上是容许的。另一方面看,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爱,所以子女不能纯从奴隶的角度看。

那七二年的文章解释了盲婚是父母不容许子女选择配偶,从而较为方便地增加家庭的财富;解释了童养媳是提早收购,价格较低,购入后自小培养比较听话、服从;解释了扎脚是为了恐怕外家引进的媳妇逃走,而农业操作之外的家务、纺织等工作,扎脚为害不大。

这里要指出的,是在中国的旧家庭中,一家往往有多个成员,但成员之间的财富产权却没有明确的划分。是长者的产权,但长者之下的成员就没有明确的产权划分了。这样,成员竞争使用或享受一家之内的资产,没有产权的划分会导致租值消散。减少租值消散的办法,是论资排辈。这是以人权划分权利代替以产权划分权利,但毕竟享受权利是被划分了。

是的,在中国的旧家庭中,一个成员可以有多达八个称呼。长子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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