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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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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假如国家对更深刻的教育和洞察没有需要,也不要求科学来满足这种需要,那末这种肤浅性至少首先不会遭到警察的干涉。然而,当肤浅性考虑到伦理性的东西以及一般的法和义务的时候,它自然而然会从构成这一领域中肤浅东西的那些基本原则,即我们在柏拉图那里确切见到的诡辩学派的那些基本原则出发这些原则是把法的东西安置在主观目的和私见之上,安置在主观感情和私人信念之上的从这些原则出发,其结果不仅使内心伦理和公正良心毁灭,使私人之间爱情和权利毁灭,而且使公共秩序和国家法律毁灭诸如此类的现象,对政府说来,不能不具有意义,且其意义恐怕不会因名位之故而受到削弱,这种名位依靠所授予的信任和它职位上的权威,要求国家对腐蚀性的东西,即腐蚀各种成就的实体性的泉源即普遍基本原则的那些东西,甚至对反抗国家的那些言行(似乎国家罪有应得),予以保证,听其发展古时的诙谐语说,“如果神对某一个人授以职务,同时它对他授以理智“,当然今天再不会有人十分认真地如此主张的了。
由于种种情况,政府方面已对哲学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重新加以重视;在这种重视中,保护和支持的要素殊属不容忽视,看来哲学研究在其他许多方面都需要这种保护和支持。其实,在各种实证科学专业的著作中,同时在虔敬的宗教著作以及其他一般文学作品中,我们都可以读到,不仅对哲学表示着前述的侮蔑,那些同时证明自己在思想修养上完全落后并且对哲学完全生疏的人,把哲学问题看做在他们那儿早已解决了,而且明目张胆地漫骂哲学,宣布哲学的内容即对神的概念认识、对自然本性和精神本性的概念认识,对真理的认识为一种愚蠢的、甚且罪恶的僭越,而理性再一次理性、无限次数重复的理性,则遭到非难、蔑视、诅咒至少在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从事自以为科学的工作的一大部分人对于概念的要求,深感窘困,但又不能规避。
我可以说,如果人们眼看到诸如此类的现象,他们都会产生大致这样的想法,即从这些现象看来,传统早已威信扫地,亦不足以保证对哲学研究的容忍和保证哲学研究的公然存在。①
①我想起了在约翰。封。弥勒的一封书信(《弥勒全集》,第8卷,第56页)中,有同样见解。信中谈到1803年在法国统治下的罗马城的状况时,有一段这样说:“有人问起一位教授关于公共教育机关的情况,他回答道:Onlestolèreelesbordels。”〔人们容忍它们如同容忍妓院一般。〕的确,我们还能听到有人推荐所谓理性学,即逻辑,他推荐时也许确信这是一门枯燥无味、毫无出息的科学,或者不用说不会有人去研究,或者偶然会有人去研究,但即使如此,他也不过得到毫无内容的、既无益又无害的一些公式罢了,所以不论前一种或后一种情况,推荐这门科学,虽然不会有什么益处,也不会有什么害处。
当今流行的对哲学的叫嚣和傲慢,演出一出奇怪的把戏,一方面,它们根据这门科学被贬低而陷入于上述那种肤浅性而自以为有权利,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却又生根于对它恩将仇报的那个要素中。
其实,那种自许自封的哲学思想,在把对真理的认识宣布为一种愚蠢的尝试时,也就把一切思想和一切素材都拉平了,正象罗马皇帝的专制政治把贵族和奴隶、德行和罪恶、名誉和耻辱、知识和无知等同起来,彼此不分。因此,真的东西的概念、伦理性东西的规律,也无非就是私见和主观信念;最恶劣罪犯的基本原理,作为信念,与伦理性的规律在价值上视同一律;同时,任何贫乏的特异的客体,以及任何干燥无味的材料,也与构成所有能思维的人的兴趣和伦理世界的纽带的那些东西,在价值上视同一律。
这种哲学工作如果作为书本上的知识,本来可以关起门来继续进行,然而现在人们使它同现实发生更密切的联系——而在现实中,权利义务的原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并且现实是生活在它对这些原则的意识的光芒中的,——因此它同现实发生了公开龃龉,这种情况对科学来说是一种幸运——事实上,如我们已指出的,这是事物的必然性正是哲学对现实所处的这种地位引起了误会;因此我回复到从前所说过的①,即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正因为如此,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神才知道彼岸的东西在哪里,或者也可以说(其实我们都能说出),这种彼岸的东西就是在片面的空虚的推论那种错误里面。
我在后面提到②,甚至柏拉图的理想国(已成为一个成语,指空虚理想而言)本质上也无非是对希腊伦理的本性的解释柏拉图那时已意识到更深刻的原则正在突破而侵入希腊的伦理,这种原则还只能作为一种尚未实现的渴望,从而只能作为一种败坏的东西在希腊的伦理中直接出现为谋对抗计,柏拉图不得不求助于这种渴望本身但是这种援助必须来自上面,于是柏拉图开始只能到希腊伦理的特殊外部形式中去寻找,他心想借助这种形式可以克服那种败坏的东西,殊不知这样做,他最沉重地损害了伦理深处的冲动,即自由的无限的人格但是柏拉图理念中特殊的东西所绕着转的原则,正是当时迫在眉睫的世界变革所绕着转的枢轴,这就显出他的伟大天才。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1版,第5节,《精神现象学》,序言。——译者②见本书第185节补充和第206节。——译者
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
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每一个天真意识都象哲学一样怀着这种信念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如果反思、感情或主观意识的任何形态把现在看做空虚的东西,于是就超脱现在,以为这样便可知道更好的东西,那末,这种主观意识是存在于真空中的,又因为它只有在现在中才是现实的,所以它本身是完全空虚的如果相反地把理念仅仅看做一个理念,即意见中的观念或表象,那末哲学就提出了与此不同的见解,除了理念以外没有什么东西是现实的所以最关紧要的是,在有时间性的瞬即消逝的假象中,去认识内在的实体和现在事物中的永久东西其实,由于理性的东西(与理念同义)在它的现实中同时达到外部实存,所以它显现出无限丰富的形式、现象和形态。
它把它的核心用各色包皮裹起来,开始时意识在包皮里安家,而概念则首先贯穿这层包皮以便发见内部的脉搏,同时感觉到在各种外部形态中脉搏仍在跳动。但是,通过本质在外界中的映现所形成的无限繁复的情况,即这些无限的材料及其调整,并不是哲学的对象。
如果哲学纠缠在里面,那是管闲事了;对这种闲事提些好意见,也大可不必;柏拉图大可不必向乳母介绍,决不要放着孩子不动,而要抱在手上常常摇摆费希特同样可以不必为了改进护照警察工作,而设计得那末完善,不仅要求把嫌疑者行为相貌的特殊标志记在护照上,而且要求把他的象画在上面在诸如此类的琐碎阐述中我们再也看不到一点哲学的痕迹,哲学尽不妨放弃这种过度智慧,何况它对于这些无穷尽的对象应该采取宽大的态度这样来,哲学科学就会显得远远避开了空虚的自以为更好的知识对许多事情和制度所表示的憎恨,对于这种憎恨的玩意儿,有小聪明的人最感兴趣,因为唯有这样他才达到自尊感。
现在这本书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既然如此,它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除此以外,它什么也不是。
作为哲学著作,它必须绝对避免把国家依其所应然来构成它。
本书所能传授的,不可能把国家从其应该怎样的角度来教,而是在于说明对国家这一伦理世界应该怎样来认识。
IδoBPòδo,ι‘δoBαιBòπηFδημα。
ACADEHicRhodus,hicsaltus。
〔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罢。①。。。。〕
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如果它的理论确实超越时代,而建设一个如其所应然的世界,那末这种世界诚然是存在的,但只存在于他的私见中,私见是一种不结实的要素,在其中人们可以随意想象任何东西。上述成语稍微变更一下就成为HieristdieRose,hiertanze。
〔这里有蔷薇,就在这里跳舞罢②。。。。〕
存在于作为自我意识着的精神的理性和作为现存的现实世界的理性之间的东西,分离前者与后者并阻止其在后者中获得满足的东西,是未被解放为概念的某种抽象东西的桎梏。在现在的十字架中去认识作为蔷薇的理性,并对现在感到乐观,这种理性的洞察,会使我们跟现实调和;哲学把这种调和只给与那些人,他们一度产生内心的要求,这种要求驱使他们以概念来把握,即不仅在实体性的东西中保持主观自由,并且不把这主观自由留在特殊的和偶然的东西中,而放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中。
①这句希腊成语本来适用于这样的场合,即某人自诩在别处做过的事,叫他当场表现(参阅《伊索寓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8页),黑格尔在这里的用法稍有不同。奇Qīsuu。сom书——译者②黑格尔是在作文字游戏。
Pòδ不仅指罗陀斯岛,亦指蔷薇而言。saltusGC指跳而言,但salta是动词saltare(跳舞)的命令式。哲学家的任务是在现世中发现理性而感到欢乐(蔷薇象征欢乐)。哲学就可以在现世欢跃(即跳舞),而毋庸迟至在他处建设一个理想世界之后才欢跃。——译者
这也就构成形式和内容统一(前面已经指出,不过比较抽象)的更为具体的意义,因为在其最具体的意义上,形式就是作为概念认识的那种理性,而内容是作为伦理现实和自然现实的实体性的本质的那种理性,两者自觉的同一就是哲学理念情绪中不愿承认任何未经思想认为正当的东西,这是使人类感到光荣的一种伟大的固执这种固执是现代的特征,此外,它还是新教特有的原则路德所提倡的对感情的信仰和对精神见证的信仰的那些东西,同样就是其后成熟了的精神所力求用概念来把握的,以便在现在中解放自己,从而在现在中发见自己有一句名言说:半途而废的哲学离开了神——把认识看做对真理的渐近①也同样是半途而废,——但是真正的哲学导向于神。
关于国家亦同。
理性不满足于渐近,因为它不冷不热,所以要把它吐出②,同样,理性也不意冷心灰,因为灰心就会认为现世中的确万事皆非,至多达到中平状态,正因为在现世中不能盼望有更美满的景况,所以只好迁就现实,以求苟安。
认识所提供的是与现实保持更为温暖的和平。
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也必须略为谈一谈。在这方面,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概念所教导的也必然就是历史所呈示的。这就是说,直到现实成熟了,理想的东西才会对实在的东西显现出来,并在把握了这同一个实在世界的实体之后,才把它建成为一个理智王国的形态。
①指康德的认识论,参阅《纯粹理性批判》,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59页。——译者②见《新约全书》,启示录,第3章,第16节。——译者
当哲学把它的灰色绘成灰色的时候①,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对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形态变得年青,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
但是本序言已到应结束的时候了。序言本来就其所介绍的那部著作的观点外表地和主观地谈谈而已。如果从哲学上来谈某一内容,那只能用科学方法客观地来处理。同样,对著者的一切批评,如果采取对事情本身进行科学讨论以外的其他方式,将被视为纯粹的主观结论和任意专断,著者一概置之不理。
柏林,1820年6月25日。
补充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简单明了,照它们原来那样就有效的。虽然在个别场合人们可以违反它们,但它们不易遭受侵犯。为了知道什么是自然规律,我们必须学习知道自然界。因为这些规律是准确的,只有我们对这些规律的观念才会错误。这些规律的尺度是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已。关于法的认识一方面与此相同,另一方面又与此不同。我们对法律也完全按照它们存在的那样去学而知之。市民就是这样地多少获得对法律的知识,而实定法学家也同样只是死抱住现成的东西。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各种法律之间的分歧,就已引人注意到它们不是绝对的。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在被设定的东西和内心呼声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或者彼此符合一致。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他固然要服从外部权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但这与他服从自然界的必然性截然不同,因为他的内心经常告诉他,事物应该是怎么一个样儿,并且他在自身中找到对有效东西的证实或否认有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性之间的争执。
①这里应用着哥德《浮士德》中的名言:“一切理论都是灰色的,只有生活的金树是常青的”
(见《浮士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一部,第95—96页)。——译者
这种分裂、这种斗争只有在精神的基地上才会出现,又因为精神的长处看来就是导致龃龉和不幸,所以人们往往不得不从生活的任性退回去考察自然界,而准备把自然界作为典范。可是恰恰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任性所认为的法的对立中,包含着一种需要,对法加以彻底的认识。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关于认识法,现代世界还有一个更迫切的需要,因为在古代,人们对当时的法律还表示尊敬和畏惧,而在今天,时代的教养已转变方向,思想已经站在一切应认为有效的东西的头上。各种理论跟定在的东西闹对立,并希求表现自己为绝对正确的和必然的。现在有更特别的需要来认识和理解法的思想了。由于思想已提高为本质的形式,人们必须设法把法作为思想来把握。这好象对偶然意见主张思想应凌驾于法之上大开方便之门;然而真实的思想不就是关于事物的意见,而是事物本身的概念。事物的概念不是天生会到我们那儿来的。每个人都有手指,能拿起画笔和颜料,但他不因此就是画家。关于思维也是这样的。法的思想并不就是每个人从第一手方面所取得而具有的,相反地,正确的思维是对事物的知识和认识,所以我们的认识应该是科学的。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
导论
第1节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附释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相反地,哲学应该指出概念的片面性和非真理性,同时指出,只有概念(不是平常听到那种称做概念的、其实只是抽象理智规定的东西)才具有现实性,并从而使自己现实化。除了概念本身所设定的。这种现实性以外,其他一切东西都是暂时的定在、外在的偶然性、私见、缺乏本质的现象、谬妄、欺骗、等等不一。概念在它现实化过程中所采取的形态,在对概念本身的认识上是必需的,这种形态是理念的又一个本质的环节,它同单单作为概念而存在的形式是有区别的补充(理念)概念和它的实存是两个方面,象灵魂和肉体那样,有区别而又合一的灵魂与肉体属于同一个生命,但也可以说,两者是各别存在着的。没有肉体的灵魂不是活的东西,倒过来说也是一样。所以概念的定在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萌芽虽然还不是树本身,但在自身中已有着树,并且包含着树的全部力量。树完全符合于萌芽的简单形象。如果肉体不符合于灵魂,它就是一种可怜的东西。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相互渗透。如果不是某种式样的理念,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
第2节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因此,它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理念是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必须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
所以,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这里被预先假定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受。
补充按照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首先一件事就是寻求和要求定义,这至少是为了要保持科学的外观的缘故但是实定法学至少不大注重这点,因为它的主要任务是指出什么是合法的,就是说,什么是特殊的法律规定。
因此,有过这样的警语:omnisdefinitioinjurecivilipericulosa〔在市民法中一切定义都是危险的〕。事实上,法的规定愈是前后不一致和自相矛盾,在这种法中下定义就愈缺少可能,因为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但这么一来,就会把矛盾着的东西,在这里就是不法的东西,赤裸裸地显露出来。例如,罗马法就不可能对人下定义,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实已破坏了人的概念。对所有权和所有者下定义,在许多情形下也同样是危险的。
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件中抽象出来,所以是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于是定义的正确与否就看它是否与现存各种观念相符合而定。
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忽略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这里是法)的绝对必然性,在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性可是在哲学的认识中,概念的必然性是主要的东西;生成运动的过程,作为成果来说,是概念的证明和演绎这样,由于它的内容本身是必然的,所以第二步就是要在观念和语言中寻找与这种内容相符合的东西但是,在它的真理中的和在观念中的这种概念本身不仅可能互有区别,而且在形式和形态上也必然各有不同。不过,如果观念在它的内容上倒也不是谬误的话,那末概念可被指陈为包含于观念中,而且按其本质是现存于观念中的。这就是说,观念可被提高到概念的形式。可是由于观念远不是概念(其本身是必然的和真实的)的尺度和标准,所以它毋宁应从概念中去吸取其真理性,并依据概念来调整自己和认识自己。
但是,虽然一方面上述那种认识方法,连同定义、推理、论证等烦琐形式多少已经消失了,可是另一方面取而代之的别种方法,却是一种恶劣的代替品,那就是直接把一般理念,连同法的理念及其更详细规定,作为意识的事实①来掌握和主张,并把自然的或被昂扬起来的感情、自己的胸臆和灵感变成法的渊源。如果说,这是一切方法中最方便的,那末它同时也是最不合乎哲学的,——这种不仅与认识而且也与行动直接相关的②观点的其他方面姑不具论。如果说,第一种诚然是形式的方法,但在定义中仍然要求概念的形式,而在证明中要求认识的必然性的形式,那末,直接意识和感情的手法却把知识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提升为原则。
至于哲学的科学处理方法究竟是怎样的,哲学的逻辑学已加阐明,而且是这里的前提。
补充(哲学的开端)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果。但是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一终点上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③
第3节
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④:(一)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学的指导原理
①针对弗里斯而言。——译者②参阅本书第126节和第140节两节的附释。——译者③参阅《哲学全书》第15节(即《小逻辑》,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68页)。——译者④参阅本书第211节以下各节和附释。——译者
(二)从内容上说,这种法由于下列三端而取得了实定要素:(1)一国人民的特殊民族性,它的历史发展
阶段,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2)一个法律体系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即它必然要把普遍概念适用于各种对象和事件的特殊的、外部所给予的性状,——这种适用已不再是思辨的思维和概念的发展,而是理智的包摄;(3)实际裁判所需要的各种最后规定附释如果把内心的感情、倾向和任性跟实定法和法律相对立,哲学至少不能承认这些权威。暴力和暴政可能是实定法的一个要素,但这种情况对实定法说来不过是偶然的,与它的本质无关。在哪种情形下法必须是实定的,且到以后在第21—214节再说。
这里只举出那几节所要详细研究的各种规定,以便指出哲学上的法的界限,并立即除去可能发生的看法甚或要求,似乎通过哲学上法的体系的阐述就会得出法典,即现实国家所需要的那种法典。
自然法①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者是相互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
①关于自然法的朴素意义,参阅《哲学全书》,第502节。——译者
关于本节第一点所列举的实定法的历史要素,孟德斯鸠曾经指出真正的历史观点和纯正的哲学立场①,这就是说,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在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只有在这一联系中,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才获得它们的真正意义和它们的正当理由。
对于各种法律规定在时间上的出现和发展加以考察,这是一种纯历史的研究这种研究以及对这些法律规定的理智的结论加以承认(这种结论是从这些法律规定的既存法律关系的比较中得出),在各自领域中固然都有其功用和价值,但是与哲学上的考察无关,因为基于历史上原因的发展不得与出于概念的发展相混淆,而且历史的说明和论证也不得被扩展而成为具有自在自为地有效的那种论证的意义这项十分重要而应予坚持的区别,同时也是十分明显的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有根有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例如罗马私法中的许多规定就是符合例如罗马父权②和罗马婚姻身分等制度而产生出来的。但是,即使有些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合理的,可是指出这些规定具有这种性质——这唯有通过概念才能做到——是一回事,叙述这些规定出现的历史情况或叙述使这些规定得以制定的那些情况、场合、需要和事件,是又一回事这样地指出和(实用地)认识历史的近因或远因,通常叫做说明,或者宁愿叫做理解,人们以为为了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这样地指出历史上的东西,似乎已经做了有关的一切事情或有关的本质的事情,其实真正本质的东西即事物的概念,他们却完全没有谈到人们也常常谈起罗马的和日耳曼的法律概念以及这个或那个法典中所规定的法律概念,但是他们所指的不是概念,而只是一般法律范畴,理智命题,基本原理、法律等等而已。
①参阅孟德斯鸠:《法意》,第1卷,第3章。——译者
②参阅本书第180节附释和补充。——译者
忽视上列的区别,会产生观点的错乱,会使对这一问题的真实论证渐次转入依据各种情况的论证和从其本身毫无用处的前提来得出结论,如此等等;总之,这样会使完全相对的东西代替绝对的东西,外在的现象代替事物的本质。如果是历史的论证而把产自外部的和产自概念的混为一谈,那会无意中作出同本意相反的事。假如,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某种制度的产生是完全适宜的和必要的,因而做到了历史观点所要求的东西,那末,如果就把这种东西算作事物本身的普遍论证,将会发生相反的结果,这就是说,由于那种情况早已不存在,那种制度也就完全丧失了它的意义和存在的权利。例如,如果以为保存修道院是为了它具有移民垦荒的功绩,为了它具有用教育和抄写等方法而保存了学问的功绩,并且又把这种功绩看做修道院继续存在的理由和使命,那末,根据同一理由所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情况已经完全改变,修道院至少从这方面说就成为多余的和不适当的了。
由于某事件产生的历史意义、历史式的叙述和成为易于理解,跟有关同一事件的产生和事物的概念的那哲学观点,属于各不相同的领域,所以在这限度内双方可以保持互不关心的立场。但是,这两个立场即使在科学领域也未必经常保持着这种平静状态,因此我想举出一个与这种接触有关的例子。这一例子见于胡果先生所著《罗马法史教科书》中,它同时还可对上述的对立看法作更详细的说明。胡果先生在那本书中(第5版,第53节)说:“西塞罗对哲学家们侧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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