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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萨班斯法案-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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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制定的独立性准则,这些准则(i)与对发行证券公司审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相关;(ii)由委员会根据法案103(a)建立或采纳的,或由SEC制定的。
(11) 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公众会计师事务所”指:
(A) 单一业主企业、合伙企业、法人机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其
他法律实体,这些单位从事于公共会计实务、编制及发表审计报告;
(B) 达到委员会规定标准的任何与上述(A)中界定的主体相关联的人。
(12) 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指根据法案的规定,在委员会注
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13) 委员会的规定——“委员会的规定”指委员会的规章制度、阐明的政策及实务指南
和解释。
(14) 证券——“证券”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部分中的意思一致。
(15) 证券法律——“证券法律”指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及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被本法
案作了修订,其包括规定、规章和SEC发布的命令。
(16) 州——“州”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所有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与维京群岛,以
及美国拥有的其他领土。
(b) 相一致的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部分中在“公众”前加入“2002年萨班
斯-奥克斯利法案”。
(译者 吴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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