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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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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而更难的真正合作制水平的第一步时,情形更是如此。

如某业中的雇主团结一致,而雇工也团结一致,则工资问题的解决,难于确定。只有通过协议来决定短时间内雇主和雇工在该业纯收入中所应分的数额。除正在淘汰的工业以外,工资的降低,决不能永远符合雇主的利益,因为它迫使许多熟练工人流入其他劳动市场,甚或从事无所谓技巧上的特殊报酬的其他工业;因此,在平均年限内,工资必须高得足以吸引青年人从事该业。这就规定了工资的下限,而工资的上限,是由资本与经营能力的供给的相应贫乏来决定的。但是,在该限界上究竟应当采取哪一点,这只能由讨价还价来决定;不过,这种讨价还价,似由于伦理上的裁度而得到缓和,如商业上有适当的调解机构,情形更是如此。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甚至更为复杂。因为各类雇工多半有自己的工会,且各行其是;雇主只起缓冲作用,一组雇工罢工,要求增加工资,实际上会耗尽他组雇工的工资,所耗之数几等于雇主的利润。

商人与厂主以及雇主与雇工当中的各种工联和商业同盟,它们的原因和结果,这里不便加以研究。它们表现各种生动的事实和奇异的变化,足以引起世人的注意,且似乎表明,社会的变革即将来临。它们的重要性诚然很大,与日俱增;但是,其中未免有过分夸大的现象。因为其中大部分只不过是进步洋面上掠过的一些涟漪而已。虽然它们现在比以前的规模更大,来势更凶,但是,现在和以前一样,运动的主流是取决于正常分配和交换的趋势这一强大的暗流的。这些趋势是“看不见的”,但它们却能驾驭那些“看得见的”插曲的进程。因为即使在调解与仲裁方面,主要的困难在于发现什么是正常水平,使仲裁当局的决定不致与之相距太远,以免破坏自己的威信。

经济学原理……第九章 地租

第九章 地租

第一节 地租是一大类中的一种。此刻我们假定土地由其所有者耕种。重申以前的讨论。

如第五篇所述,地租不是独有的事实,而是各类经济现象中主要的一类;地租理论不是孤立的经济理论,只不过是一般供求理论中的特定系的一种主要应用而已;它分为若干级,从人所占有的自然恩赐品的真正地租起,经过土地的永久改良所得的收入,至农场、工厂建筑物、蒸汽机和较不耐久品所提供的收入止。在本章和下章里,我们专门研究土地的纯收入。这种研究分为二部。一部分关于土地纯收入或生产者剩余的总额;另一部分关于该收入分配给与土地有利害关系的那些人的方式。不论土地占有形式如何,第一种收入总是一般的收入,我们的讨论将从这种收入开始,并假定土地的耕种由土地所有者自己担任。

我们不应当忘记,土地所“固有的”收入是热、阳光、空气和雨量,它们都不是人力所能大加影响的;至于位置上的利益,其中有许多亦非人所能驾驭,而只有少数是土地所有者个人投资本与劳力于土地的直接结果。这些就是土地的主要属性,它的供给不以人的努力为转移,从而,并不因该劳作的报酬增加而增加;对它所课的税,纯由所有者负担。

另方面,土壤肥度所主要凭恃的那些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可以由人力增进,而在极端的场合,可以由人力完全改变。但是,对土地改良(虽说可以普遍推广,但改良是慢慢地进行,而又慢慢地耗竭的)的收入所课的税,在短时间内,不会影响改良的供给,因此,也不会影响由于改良的农产品的供给。从而它主要由所有者负担。租地人,在短时间内,也可以看成是所有者。不过,在长期内,税会减少改良的供给,提高农产品的正常供给价格,从而,由消费者负担。

第二节 续前。

现在让我们重申第四篇中我们对于农业上报酬递减趋势的研究;仍假定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因此,我们的推理可以是一般的推理,而不受土地占有的特殊形式的影响。

我们曾知道,在资本和劳动的连续投资中,虽然最初几次投资的报酬,可以增加,但当土地耕作得已经完善时,它们的报酬将开始减少。耕种者继续追加资本与劳动,直到一点为止,在该点,报酬仅仅够偿付他的开支,和补偿他自己的劳作。不论投于优等土地或劣等土地,那将是耕种边际上的一次投资;需要有和该投资的报酬相等的一个数量,且足以补偿他以前的各次投资,而总产量超过这个数量的余额,就是他的生产者的剩余。

他是尽量向远看的,但是,他很少有可能看得太远。在任何既定的时间,他把得自永久改良的土地丰度视为当然,而得自永久改良的收入(或准租)和由于土地的原始性质的收入乃是他的生产者剩余或地租。此后,只有新投资的收入,才表现为所得和利润;他将新投资一直进行到有利的边际为止;

他的生产者的剩余或地租,是改良土地的总收入超过报酬他每年所投资本与劳动所需要的数额的余额。

这种剩余,首先取决于土地的丰度,其次取决于他必须买进和卖出的那些东西的相对价值。如我们所知,土地的肥沃度或丰度是不能绝对计量的,因为它随着所种作物的性质和耕作的方法与强度的变化而改变;设有两块土地,由同一个人耕种,并用相等的资本和劳动,其结果,如能收获等量的大麦,即未必能收获等量的小麦。当采用原始耕作方法时,如能收获等量的小麦,而一旦采用集约经营或现代方法后,则所收获之数很可能不相等。此外,农场所需要的东西的价格及其产品所能出售的价格,都取决于工业环境,工业环境的改变不断地改变着各种作物的相对价值,从而,改变着位置不同的土地的相对价值。

最后,我们假定耕种者具有正常的能力,所谓正常是相对于他所担任的工作,和他所处的时间与地方的情况说的。如果他的能力低于正常能力,则他的实际总产品将少于土地的正常总产量,它所给他提供的部分将少于它的真正生产者的剩余。反之,如果他的能力高于正常能力,则他除获得土地上的生产者的剩余外,还获得稀有能力上的生产者的剩余。

第三节 农产品实际价值的提高一般地提高剩余的产品价值,而使其实际价值提高提更多。农产品的劳动价值和它的一般购买力的区别。

我们曾相当详细地研究过,农产品价值的上涨,使各种土地特别是报酬递减趋势作用较弱的那些土地的生产者的剩余(用产品计算)得到增加的情况。我们也知道,一般说来,和优等土地比较起来,它更能提高劣等土地的价值。换言之,如有人预计农产品的价值上涨,则他用一定的货币额按当前的价格投于劣等土地所能预期的未来收入大于优等土地。

其次,生产者的剩余的实际价值,即其用一般购买力计算的价值,将相对于它的产品价值,和用相同方法计算的产品价值按同一比例增加。这就是说,产品价值的增加使生产者的剩余的价值也随之而增加。

产品的“实际价值”一词,意义含混。从历史上来看,它往往指的是对于消费者的实际价值。这种用法颇为危险。因为有些场合从生产者的观点来考虑实际价值是比较相宜的。

但注意到这点时,我们可以用“劳动价值”一词来表示该产品行将购买的某种劳动的数量;而“实际价值”则指的是一定数量的产品行将购买的生活必需品、安逸品和奢侈品的数量。农产品的劳动价值增加,可以意味着人口对于生活资料的压力日益增加,而这种原因所造成的生产者的剩余(来自土地)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恶化相伴而行,同时也是它的一种尺度。不过另方面,如果农产品的实际价值的增加,是由于农业以外的生产技术的进步,则其结果可能会提高工资的购买力。

第四节 改良对地租的影响。

上述一切所阐明的是,得自土地的生产者的剩余,并非由于自然界恩赐的巨大,如重农学派和亚当·斯密(以修正的形式)所主张的,而是由于自然界的吝啬。但是,决不应当忘记,就市场的销路来说,所处的位置不相等,和绝对生产力不相等一样,是造成生产者的剩余不相等的重要原因。

这个真理及其主要结果,其中有许多现在看起来是如此明显,最初是由李嘉图阐明的。他乐于论证如果自然恩赐无限供给,俯拾皆是,则占有它们并不会产生剩余,特别是,如果土地的肥沃度相等,位置相等,而又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则土地决不会提供剩余。他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论点,并证明,同样适用于一切土地的耕作技术的改良(即等于土地的自然丰度的普遍增加),庶几减少谷物剩余总量,势必减少供给一定人口以农产品的土地的真正剩余总量。他也指出,如果改良所影响的主要是那些原本是最富饶的土地,它可以增加剩余总量,但是,如果它所影响的主要是较贫瘠的一类土地,则剩余总量必因此而大减。

有一种观点和上述命题一致,这种观点认为,英国土地耕作技术的改良,会增加土地所提供的剩余总量,因为它增加农产品,而不致使它的价格实质上有所降低,除非向英国输出农产品那些国家也跟着采用相同的改良,或采取有同样效果的措施,改善这些国家的交通运输。如李嘉图所说,如供应同一市场的所有土地都得到同样的改良,“则这种改良给予人口以很大的刺激,同时使我们有可能用较少的劳动来耕种较贫瘠的土地,最后,对地主阶级有莫大的利益”。

从土地的价值中,区别哪一部分价值是由于人的劳动所产生,哪一部分是由于自然的原始性质所致,是不无趣味的。

土地的一部分价值是来自国家为一般目的而非专为农业所修的公路和所作的其他改良。根据这点,李斯特、凯雷、巴师夏及其他学者都认为,把原始土地改造成现在的土地所用的开销超过土地现在的全部价值。因此,他们断言,土地的全部价值是由人的劳动而来。他们所引的事实值得加以讨论,但是,实际上这些事实和他们的结论是毫不相干的。他们所要论证的是,土地的当前价值不应当超过把原始土地改造成像现在那样富饶而适于耕种的土地所需的真正农业上的开销。

许多适用于农业方法的变化,早已陈旧,不堪使用;其中有许多变化,不仅不能增加土地的价值,反使土地的价值减少。

此外,在这方面的费用必须是纯费用,即加上逐年开支的利息再减去历年得自改良的额外产量的总价值。在人口比较稠密的地区,土地的价值一般比这种费用大得多,而且往往大到许多倍。

第五节 关于地租的主要理论差不多对所有的租佃制度都适用。但在现代英国的租佃制中,地主的份额和农业资本家的份额的明显界线也是对经济科学极端重要的。参阅附录十二。

本章所述,适用于任何土地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土地租佃制度;因为它所涉及的是生产者的剩余,而这种剩余,如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则归他所有,如他自己不耕种土地,即归被视为合伙经营农业的他和他的佃户所有。因此,不论习惯、法律或契约规定他们各自分担多少耕作费用,和分享多少耕作果实,这都是适用的。其中大部分也不取决于已经达到的经济发展阶段;即使产品不出售,或出售得很少,所课的税都以实物形式交纳,则它也是站得住脚的。

现在英国有些地区,在土地使用的交易方面,以自由竞争与企业心为重,而认为习惯与情感无足轻重,那里,一致公认,那些进行和损坏得都很缓慢的改良,都是由地主供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维持的。因此,该地在正常收获和正常价格下当年所能提供的全部生产者的剩余,除去农业资本家的正常利润外,都归地主所有,因此,农业资本家如遇丰年则获利,若逢凶岁,则自担损失。在这种计算中,已经暗地里假定了该农业资本家具有正常能力和企业心来经营该类租地的;因此,如果他的能力高于正常能力,则他自己获利,而如果他的能力有所不及,则自负损失,也许最后离开农场。

换言之,地主所得的来自土地的那部分收入,在不很长的时期内,是由农产品的市场来决定的,而与耕种方面所需各种要素的成本关系不大;因此,这部分收入具有地租的性质。而农业资本家所得的那部分收入,即使从短时起来看,也可以认为是利润,直接列入农产品的正常价格,因为除非该农产品可以提供那种利润,则它是不会被生产的。

因此,英国租佃制的特点发展得愈完善,则地主和佃户在所得上的界线和经济理论上所划分的深刻而具有重大意义的界线相符一事,也愈加真实。这个事实较之其他事实也许是本世纪初期英国经济理论占上风的主要原因;它使英国经济学家作出这样大的贡献,以致甚至在我们这世纪中,其他国家对经济学的研究趋之若鹜,像在英国一样,但几乎所有那些新的建设性意见,只不过是英国早期著作中所暗含的其他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而已。

这个事实本身看来是偶然的,但或许不是如此。因为这条特定的分界线比任何其他界线所引起的磨擦较少,在审核上所费的时间和精力也较少。这种所谓英国制度是否可以持久,诚可怀疑。它有重大的缺点,在未来的文明阶段也许不能认为是最好的制度。但是,当我们以它和别的制度相比较时,我们就知道,它曾给予英国以莫大的利益,使英国成为世界自由企业发展中的旗手;因此,她早期被迫采取各种变革,而使人民获得自由,勇气,伸缩性和力量。

经济学原理……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一节 早期租佃形式一般是建立在合伙的基础上,合伙的条件是由习惯而不是由契约所决定;所谓地主一般是隐名合伙人。

在古代,甚至在我们时代的某些落后国家里,一切产权取决于公约,而不取决于明文法律。如这种公约可冠以确定的名称并用现代商业用语表示,则一般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归于个人,而是归于合伙企业,其中一个或一群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而另一个或另一群合伙人(也许是一个家庭)是任事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有时是国君,有时是享有为国君征收田赋的权利的私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就不知不觉地变成多少有些确定、绝对的地主权利。如果他仍有向国君纳贡的义务,如一般的情况那样,则合伙就包括三个合伙人,其中二个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之一,普通叫做业主、土地持有人、地主、甚或土地所有者。但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说法,如他受法律或习惯(它具有和法律同样的强制力)的约束,而不能用任意增加耕种者所缴的报酬或其他手段使他丧失土地。在这种场合,土地所有权并不只归于他一个人,而归于整个合伙企业,他只不过是企业中的一个隐名的合伙人而已。

而任事合伙人所交纳的报酬,全然不是地租,而是由合伙企业的组织条例规定他缴的固定数额或总收益的一部分。倘规定这种报酬的法律或习惯一成不变,则地租理论很少有直接应用的余地。

第二节 但如英国近代史所证明的,习惯比表面上显得更富有伸缩性。把李嘉图的分析运用于现代英国土地问题和早期租佃制度的时候,必须谨慎从事。其中合伙条件模棱两可,具有伸缩性,且在许多方面可以被不知不觉地加以修改。

但事实上习惯所规定的各种课赋,往往带有不十分确定的性质;而留传下来的记载也多含混不清,有欠精确,或充其量用一种不很科学的词句加以表述。

甚至在现代英国,我们也可以在地主和佃户所订的契约上察觉到这种模棱两可的影响。因为这种契约往往借助于习惯来解释,而这种习惯为了适应历代的不同需要,一直在变化之中。我们改变我们的习惯,比我们的前辈快得多,而且对于这种改变较为自觉,并较愿把我们的习惯用法律固定下来,以使它们一致。

现在,虽然立法极详,而所订的契约也十分认真,但地主在维持和扩大农场建筑物及其他改良上所投资本的数量仍有很大的伸缩性。在这方面,如同在他和佃户所发生的直接货币关系一样,地主显得慷慨得浑厚;而对本章一般论证所特别重要的是,地主和佃户所分担的农场经营费用的调整,如货币地租的变动一样,往往可以使佃户所缴纳的真正纯地租也发生变动。例如,有些团体和许多大地主往往使他们的佃户年年照旧经营,从未企图使货币地租随着土地的真正承租价值的改变而改变。有许多不是租借的农场,它们的地租,在1874年农产品价格膨胀及其后的衰退期间,名义上仍保持不变。但是,在早期,农场主知道他的地租很低,不便迫使地主出资修建排水道或新的农场建筑物,甚或进行修理,在计划和其他方面,不得不对地主有所迁就。而现在地主有了固定的佃户,为了保佃,契约上没有规定的许多事情,他也是愿意做的。因此,货币地租没变,而实际地租却有所改变。

这一事实是下述一般命题的重要例证,即经济学上的地租理论,即有时叫做李嘉图的理论,如不在形式和内容上加以许多的修正和限制,就不适用于英国的土地租佃制;把这些修正和限制进一步扩大,将使它适用于中世纪和东方各国任何私有制下的一切租佃制,其中区别只是程度上的区别。

第三节 续前。

但是,这种程度上的区别,悬殊很大。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在原始时代和落后国家里,习惯势力很大,往往无容争辩;另一部分原因是,在没有科学的历史条件下,寿命短暂的人,无法确定习惯是否在暗暗地改变着,就像朝生暮死的小虫无法察觉它所栖息的草木的生长一样。但主要的原因是,合伙的条件定得不确切,往往难以计量。

因为合伙企业中地位高的合伙人(或简称地主)所得的份额,一般包括有征收某种劳役、课赋、过路税和礼品的权利(不论有没有分享一定部分产品的权利);而在这几项下他所得的数量,此时与彼时不同,此地与彼地不同,且此地主与彼地主亦各异。如农户完成各种负担之后,除维持自己和家属所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及习惯上所规定的安逸品和奢侈品外尚有剩余,则地主势必利用他的权势来增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负担。如果主要的负担是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则他就会增加该数量。但是,因为不用暴力,此事殆不可能,因此他宁愿增加各种小课赋的种类和数量,或坚持土地必须精耕细作,且大部分田地必须种植费很多劳动的,从而具有极大价值的作物。这样,变化的进行,像钟表的时针一样,大体上是稳当的,平静的,几乎是不知不觉的;但在长时期内这种演变却是十分彻底的。

即使就这些负担来说,习惯所给予佃户的保护也决不是不重要的。因为他总是十分清楚,什么时候应该满足什么需要。他周围的一切道德观念,不论是高尚的、或卑贱的,都反对地主突然大量增加那些一般认为惯常的负担、课赋、税和罚款;因此,习惯使改变的锋芒顿挫。

但是,的确,这些不确定的可变因素,一般只占全部地租中的一小部分;而在那些不十分罕见的场合,其中货币地租在很长的时期内,固定不变,佃户曾占有土地的一部分余润,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土地纯价值上涨时他得到地主的宽容,另一方面也由于习惯和舆论力量的支持。这种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和支持雨点于窗架下端的那种力量相似,在窗户剧烈振动以前,它们安闲自若,然一旦有所振动,则同时下落。同样,地主的法律权利,长期以来,隐而不显,而在巨大的经济变革时期,却有时突然发生作用。

第四节 分成制和小土地所有制的利益。

就英国与印度来说,佃户使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应以货币计算,抑以实物计算这一问题,是饶有趣味的。但是,现在我们可以置之不论,而讨论“英国的”租制和美国所谓“分成制”与欧洲所谓“分益农制“之间的根本区别。

在欧洲大部分拉丁民族的国家里,土地被分成好多块租田,佃户用自己和家人的劳动未耕种他的佃地,有时(虽然很少)也雇用少数雇工协助。而地主即供给房屋、耕牛、有时甚至供给农具。在美国,则各种租佃制都很少见,但这仅有的出租地中有三分之二是小块佃地,租给白人中的较贫阶层,或解放了的黑奴,根据这种制度,劳动和资本共分产品。

这种制度使本身没有资本的人能使用资本,且使用资本的代价比在任何其他条件下要低些,同时比他当一个雇工有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责任心;因此,这种制度具有合作制、分红制和计件工资制这三种现行制度的许多优点。但是,分益农虽较雇工有更多的自由,然与英国农民相比,则自由反少。

他的地主或地主的代理人,在监督他的工作上必须消耗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他必须收取一笔很大的费用,这种费用虽然用别的名称,其实是管理上的报酬。因为当佃户必须把他每次投于土地的资本和劳动的收益之半数交给他的地主时,如投资的总收益少于作为他的报酬之数的两倍,则于他不利,他决不从事这种投资。如果任他自由耕种,则他耕作的集约化程度远比英国制度下的为低。他所投的资本和劳动,以能给他两倍多的报酬为限,因此,他的地主在该报酬中所得的份额,比在报酬固定制下要少些。

这是欧洲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佃户实际上有固定的佃权;从而,只有通过经常的干预,地主才能使佃户在他的农场上保持一定的劳动数量,并制止他用耕牛从事于田间作业以外的工作,这种工作的报酬归佃户所有,地主无权过问。

但是,即使在那些变化最少的地区,习惯上规定地主所供给的农具的数量和质量,总是无形中改变着,以适应变化着的供求关系。如果佃户没有固定的佃权,则地主可以任意安排佃户所供给的劳动和资本的数量,和他本身所供给的资本数量,以适应各种特殊场合的需要。

很显然,分益农制的优点很多,如果佃地面积很小,佃户很穷,而地主对于许多琐事也不厌其烦的话。但是,它不适宜于那些大得足以发挥有才能的负责的佃户所具有的企业心的佃地。这通常是和小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我们将在下节中加以讨论。

第五节 续前。

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可以为所欲为,既不受地主的干扰,也不怕自己勤务的果实为他人所得。土地所有权给予他以自尊心,和坚定的性格,并使他勤俭持家。他几乎没有闲过,而且很少把自己的工作视作苦役;

这一切都是为了他所心爱的土地。

杨格说过,“财产如魔术,能变沙成金”。在小土地所有者具有特别能力的许多场合下,这无疑是真的。但是,如果这些人不把自己的视野局限于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狭隘范围,则他们也许有同样或更大的成就。因为这件事的确还有它的另一面;人们常说,“土地是劳动者的最好的储蓄银行”有时它处于最好中的次要地位,而首要地位是他和他的子女的能力。小土地所有者对他们的土地是如此专心,以致往往不务他事。甚至他们中间许多最富的人,也精打细算,省吃省用。他们常以房屋和家具的排场而自夸;但他们为了经济而居住于厨房之内,实际上他们的食住条件远不及英国农民中较富裕的阶层。他们中间最穷的人,工作的时间很长,所费的辛苦很大,但是,他们所完成的工作却不多,因为他们吃得比英国最穷的工人还要差些。他们不知道,财富的效用,只是谋求真正幸福的手段;而他们为了手段却牺牲了目的。

决不应该忘记,英国劳动者代表了英国制度的失败,而不是它的成功。他们是那些人的后代,这些人在几代以来都没有利用那些机会,这些机会曾使他们那些精明强干而富于冒险性的邻人在国内飞黄腾达,而更重要的是,在国外获得大量土地。英国民族成为新世界的主人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那种进取心,这种进取心曾使一个富得足以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人,一般都不满足于农民生活的单调和收入的微薄。而助长这种进取心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不受某种诱惑之害,这种诱惑就是等待小遗产,和为了财产而不是通过自由恋爱而结婚。这种诱惑往往使那些小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地方的青年在能力发展上受到限制。

部分的原因是由于缺乏这种诱惑,所以美国“农民”虽然是劳动者阶级,用他们自己的双手耕种自己的土地,但和“小土地所有者”却不相同。他们在发展本身和自己子女的能力上所用的收入很多,且极其明智。而这种能力就构成他们资本的主要部分,因为他们的土地只具有很小的价值。他们的思想往往很锐敏,虽然他们中间很多人都缺乏农业技术知识,但是,他们的锐敏和机变使他们有可能善于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几万无一失。

一般说来,问题在于农业上所得的产量和所消耗的劳动相比时较多,虽和他们所拥有的大量土地相比却较少。不过,在美国的某些部分,土地正在开始获得稀有价值,而靠近有利市场的地方,使耕作的集约化也逐渐有利可图,耕作和租佃方法正在按照英国的方式改变着。近几年以来,美国人有把西部的农场交给欧籍新移民经营的趋势,像他们把东部的农场和很久以前把纺织工业交给他们一样。

第六节 英国制度有可能使地主提供那部分他运用自如和对之负责的资本。它给予各种选择以很大的自由,虽然比在其他工业部门中的自由少些。

让我们再来讨论英国的租佃制。这种制度在许多方面是有缺点的,而且也是苛刻的。但它对企业心和精力却有所刺激,有所节用,这种企业心和精力,辅以英国地理上的有利条件和不受破坏性战争的影响,使英国在加工工业、殖民事业和农业(虽然程度上较差)方面成为世界第一。英国在农业上从许多国家特别是荷兰学到一些经验。但总的说来她所教给人的比向人学的要多得多。现在,除荷兰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肥地的亩产量方面能和她相比。欧洲也没有一个国家相对于所消耗的劳动来说,能获得这样高的报酬。

这种制度的主要优点是,它使地主有可能对那部分而且只对那部分财产负责,这部分财产的管理,既不费自己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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