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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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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投入运营,效益也很不错。后来阿健遭遇车祸,无法继续参与经营,就提出退出合伙组织。金富和顺子不知怎样计算和退还阿健当初的现金投入。

    法律聚焦:退伙

    合伙,是如今经济体系中一种常见的组合形式。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从目前看,我国的合伙企业主要有3种类型:(1)个人合伙,这是公民间的合伙;(2)企业合伙,它是私营企业类型中的一种;(3)半紧密型合伙的企业联营。

    合伙人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使其合伙身份归于丧失的事实或行为。退伙有以下4种情况:(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当然退伙;(4)除名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47条、49条、50条、52条和53条分别规定了有关退伙的处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协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违反法规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注意合伙企业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则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即有人同意购买股份,将股份转让后才能退出。

    案例警示:

    (1)创业需要合作

    在世界上,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要想有所作为,靠单枪匹马、单打独斗还是不够的。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故此,人们创业也需要学会合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容易成功。好的合作伙伴是成功助力器,他们彼此能同舟共济、危困相扶,冲破险阻,迎接曙光。

    (2)合作需要明确责权利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合作是为了借助众人的智慧与力量,集中优势去抢占市场。为了避免内部分裂,减少内耗,合作成员彼此应依法确定责、权、利的分担与分配。明确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合作旗舰畅行无阻。在合作中,当然不免会有一些变化,要善于依法调整。根据发展的需要,会有新人入伙,也会有成员退出,一切应顺其变化,并依照约定及法定的内容办理。如果没有妥善计划与安排,没有事先的协议和约定,一旦出现问题,将措手不及。所以,合伙人合作之初,一定要依法确立合伙组织,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的分担与分配,明确彼此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人需要彼此真心相待与真诚信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讲责、权、利的划分。先小人后君子是为了最后谁也不做小人,大家均以君子相待。

    (3)合作需要团队精神

    一根筷子易折断,一把筷子折不弯。一颗沙粒微不足道,但亿万颗沙粒却可以聚沙成塔。合作需要的就是团队精神。合作把单个的、分散的力量聚拢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从而提高团队的战斗力、竞争力、凝聚力。
个体经营 国家放宽政策发展私营企业
    吴师傅在制鞋厂工作多年,有一手制鞋的好手艺。现在买断工龄离厂回家,他想开办一个自己的制鞋企业,创出自己的品牌,干一番自己的事业。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吴师傅非常兴奋,想以此为契机,尽快将自己的计划付诸实践,办起自己的私营企业。

    法律聚焦: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私营企业分3种:(1)独资企业,即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即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即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我国《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0~25条分别规定了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3)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辞退职工;(4)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5)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6)订立合同;(7)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立账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给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纳税;(3)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案例警示:

    (1)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目前的33%左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可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再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2)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素质。

    (3)国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基于这一点,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加快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享技术平台,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促进以中小企业积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可见,现在对想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人们来说,真是正逢其时、身处盛世呀!
打工常识 求职别入黑中介警惕被骗防洗劫
    春明是农民,有一身力气,能吃苦。春节刚过,他就急着进城找工作。下了火车,他见火车站附近有许多介绍工作的地方,就找到一家职业介绍所求职,交了150元钱后,职业介绍所在半个月时间里也没给他介绍一份工作。春明想把钱要回来,结果却被职业介绍所的人赶了出来。如此三番五次,春明先后找了几家职介所,都是如此境遇,身上的钱所剩无几,吃饭都成了问题。钱被黑中介骗光了,只好蹲在街头,露天揽活。二月的寒风吹在脸上,春明的眼里一片茫然,他不知道自己还能坚持多久。

    法律聚焦: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是指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满足就业和用人需求的活动。它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解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

    职业介绍,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不许单位和个人任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我国《劳动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目前,我国城乡职业介绍所大量涌现,但其中不乏非法牟利、坑害打工者和用人单位的黑中介。他们扰乱了职业介绍秩序,给大量打工者和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求职者选择职业介绍所时,应看其是不是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合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2)有必要的开办资金;(3)有相应的机构章程;(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过了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过了当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8)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机构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9)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警示:

    (1)求职勿入黑中介

    黑中介往往既无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又无专职挂牌服务的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批,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审批的营业许可证。所以,打工者或求职人员千万别与这样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免得上当受骗。打工者、求职人员应到正规的、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去咨询、了解有关用工信息和情况,寻求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业。

    (2)求职谨防“托儿”拉客

    在正规的招聘会上,往往隐身一些黑中介的“托儿”。这些“托儿”专盯那些老实的、缺乏经验的、一时工作无着的农民工。他们热情有加、巧言善谈,竭尽吹嘘之能事,直唬得求职心切的民工信以为真。“托儿”们靠的是拉客挣提成。他如果成功地拉到一个农民工,就能从中得到一定的提成好处。所以,求职者要小心,不要轻信“托儿”们的谎言,小心被涮、被忽悠。

    (3)求职别轻信小广告

    黑中介除了雇“托儿”拉客,还靠四处张贴发放虚假广告。他们针对打工者多有力气、少有特长的特点,打着“工厂直招”的旗号,利用廉价的劳动力。不明真相的民工上当受骗后,交完报名费,不是工厂已满员,就是不符合其需求,甚至用人单位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在这种交易中,黑中介是骗你没商量。对这种现象,受害者应勇于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配合其清除、取缔这些害人的黑中介,净化市场职业介绍环境,使求职者走上安全的求职通道。
打工常识 解除合同有条件企业管理应规范
    美华在一家企业做文员,在工作中结识了同事小戴。二人日久生情,彼此爱慕,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但二人不敢声张,只在暗中往来。因为公司规定,内部员工禁止谈恋爱。2月14日情人节这天,小戴手捧一束玫瑰花悄悄地来到美华办公室,不巧被总经理撞见,当时总经理并没说什么。可是过后不久,总经理就找美华和小戴谈话说:劳动合同中有“遵守公司规定”这一条,而公司不允许内部员工之间谈恋爱,所以,你们必须做出选择——必须有一方决定离开公司,否则就都开除。美华和小戴找到这份工作均很不易,工作做得也不错,面临这样的结局十分难过,他们既不想因此离职,又不甘心被双双开除。

    法律聚焦: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第一,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经济裁员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案例中的企业,不允许内部员工之间谈恋爱的规定侵犯了人权,我国公民享有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的权利,企业无权剥夺、限制、侵害其员工的个人权利。企业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自定的此类行规与我国的道德和法律相悖,属于单方的意志表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是封建家长式作风的体现。员工应勇于抗争、敢说不字。

    企业对破坏了它规矩的员工会施加种种压力,如先逼员工辞职以求其自动离开,或以除名或以开除威胁不从的员工。面对这种情况,员工应强化应对能力,不要不知所措,要用法律为自己做主。除名,是对旷工员工的一种处理形式,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企业才有权除名。而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打架斗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和安全规程等犯有严重错误的员工的行政处分。只要懂得相关法律规定,就不会被轻易吓住。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除名、开除,员工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案例警示:

    (1)企业管理应有法制观念

    目前,一些公司、企业目中无法,以老大自居,树立自己绝对威严。对员工苛刻到既要支配你的言行,又要掌控你的感情。在我国,任何法律都没有对恋爱做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与谁恋爱,完全是私事,是可以自由选择与决定的个人权利。企业、公司决不能对恋爱行为加以限定和干涉,任何限制与干涉的行为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所以,企业、公司不能将劳动者依法所有的劳动权与婚恋自由权对立起来,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婚恋权为代价,来维护企业、公司自身的权利。

    (2)企业管理应体现对员工的关怀

    企业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者应掌握科学、文明、人性化的管理方法,抛弃生硬、僵化、落后、野蛮的管理手段,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给员工以热情关怀,使员工感受到企业本身具有亲和力。这样,员工会将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努力去经营、建设、呵护。管理不是管制,管理不是奴役,管理是一种学问和艺术。管理者不仅仅需要严格的制度、严密的规章,更需要将员工当做权利人去善待。所以,企业管理者应有先进的管理方式、较高的管理水平、健全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应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需求。
打工常识 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企业管理受员工监督
    沈阳一家小有名气的酒店,为了防止员工偷东西,每天14时和21时30分,都要对回到住处休息的员工挨个搜身。每逢此时,员工们都排着长队接受内保的人身搜查。从衣兜到裤兜,内保人员很认真地上下翻个遍,甚至巡查的内保人员还有选择地对员工进行二次搜身。比起男员工们,女员工则较为幸运。内保人员只是翻开女员工的兜子简单看看后就放行。如此被搜身的员工达上百人之多,员工们的感受很复杂:愤恨、屈辱、憋气、伤害、无奈……

    “一天被搜身两遍,感觉像做贼”,一个员工如实说。不愿屈尊受辱的员工给报社打了举报电话,此事很快就经舆论曝了光。此类事情在企业管理中已不是第一次曝光了,令人遗憾的是此类事竟再三发生,不能不发人深思。

    法律聚焦: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权相联系的人格尊严权和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权均受法律保护。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其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见,本案例中的酒店,对员工每天两遍搜身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即使员工中真有人偷东西,酒店也无权进行人身搜查,因为搜查只能由侦查机关依法行使。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案例警示:

    (1)尊严面前人人平等

    什么是尊严?尊严是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应得到的礼遇与尊重。对于人来说,做一个有尊严的人是最根本、最合理的要求。人不论富贵还是贫穷,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声名显赫还是默默无闻,都享有同样的尊严。尊严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一些企业却根本没把打工者的尊严放在眼里,似乎打工者的尊严与企业的利益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几年前,一个韩国老板以罚跪的手段惩治手下打工者。当时一打工者不惧淫威拒不下跪、宁砸饭碗也不失尊严的表现,深深撼动了国人的心。而如今,某企业竟公然对上百名员工搜身检查,这种肆无忌惮的违法行径深深刺痛了劳动者的心。这些企业管理者怎么了?是不是利令智昏而胆大妄为?是不是以为弱者好欺不用客气?古人云:“士可杀不可辱”、“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打工者的尊严亦高贵、亦无价、亦神圣不可侵犯。企业管理者应懂得尊敬他人就是抬举自己,糟践他人就是败坏自己。把打工者踩在脚下,也容易拌倒自己。

    (2)打工者需要企业的信任

    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离开打工者。如果企业能以人为本,给打工者以充实的尊重和信任,企业不仅赢得人力,还能赢得人心。人心齐,泰山移,有人气的企业定会生机勃勃、事业发达。

    (3)打工者需要坚强自信

    打工者的生活虽然艰辛,但绝不能向命运低头。面对困难与刁难,要学会战胜与应对;面对不恭与不敬,要学会不卑与不亢;面对侵犯与冒犯,要学会维权与自卫。不让人格受辱,不让尊严蒙羞;不容欺人者太霸道,不容做恶者无法无天。让新闻媒体对企业侵权违法的行为多多曝光;让社会舆论给打工一族以更多的关注与援助;让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更多一些;让人们心中善良、仁爱更丰盈一些。打工者们请相信,当你拥有更多的勇敢、坚强与自信时,你就拥有更多的自由、更多的选择、更广阔的生存空间与展示的舞台。
打工常识 打工者守规则身份证不能缺
    某电子有限公司招工,花兵拿着别人的身份证报了名,进入这家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一日上午,花兵往机器里注油时,左手被机器砸得血肉模糊,失去了五根手指,医院鉴定为四级伤残。花兵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理赔,却被认定因使用他人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故工伤保险关系无效。花兵最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花兵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相关法律保护。根据过错原则,花兵承担70%的责任,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结果花兵得到单位支付残疾补偿等费用75万余元。收到终审判决的花兵后悔极了,如果不用他人身份证,他本该拿到近26万元的工伤待遇,只怪自己一时糊涂。

    法律聚焦: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指我国公民依法领取的能证明自己自然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有效证件。

    居民身份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能证明居民的身份,还便于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是其维权的重要凭证。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年龄。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的内容。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3)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5条规定:“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10年、20年、长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4)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①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②兵役登记;③婚姻登记、收养登记;④申请办理出境手续;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5)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法律责任。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③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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