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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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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代孕没有规定,但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却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25条还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借腹生子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婚的代孕者生育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和政策,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而已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就更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由此可见,国家法律禁止借腹生子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在生活中发生,法律也不保护。
案例警示:
(1)无子不可怕,无知才可怕
人们应打破陈腐的生育观念,养儿已不是防老的唯一方法,孩子也不是生活的全部。无子并不可怕,无知才真正可怕。借腹生子不仅违法,也会给家庭埋下一系列隐患,如亲权的确定,抚养权的争夺,探视权的主张,这都将导致种种纠纷的产生。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所以此类争讼难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主张常常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使相应的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借腹生子,有悖道德伦理
借腹生子常造成多父母的现象,使得亲属关系混乱,如孕育母亲、抚养母亲。借腹生子常导致婚外性关系而有悖道德;而代孕母亲有的以专职代孕为业,干起出租子宫的生意而有悖人性;在生活中,已出现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妹妹为嫂子代孕等实例,有悖传统的伦理……借腹生子实当禁行,它身后带来的复杂问题及影响,实在超出人们的预料。
(3)名为借腹,实为藏娇
由于借腹生子是隐蔽的行为,大多在暗地进行,使得一些有钱人常以借腹生子之名,实则行“纳妾”、包“二房”之实。此举严重破坏我国计划生育法规,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无忌的践踏。
(4)代孕母亲,受伤最深
俗话说:母子连心。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经过日夜孕育、经过苦痛煎熬产出孩子的母亲,大多对孩子难以割舍,与孩子的永远分离是其不能忍受的。所以,代孕母亲都不会完全放弃孩子,她们或主张亲权、或主张探视权、或主张抚养权等,这些都是委托者决不允许的。于是代孕母亲的无限思念、深爱、悔恨都无从释放,又因为代孕行为于法无据,又违背道德伦理,因此所有的痛苦只能由其个人品尝,没有讨说法的地方。这种现象极易生出纷争、械斗。
婚姻家庭 亲子鉴定不是最佳选择互相猜疑爱情破裂
十几年前,宏红作为厂里一枝花吸引了众多的求爱者。然而,宏红却相中了家境贫寒、貌不惊人的大勇。大家开玩笑说:“一朵鲜花插在了牛粪上。”大勇却自豪地解嘲说:“能给美丽的鲜花当牛粪,是我的福气。”
甜蜜幸福的日子总是过得飞快,转眼间大勇的儿子已经上了小学五年级。大勇的儿子像妈妈一样高挑、白净,两只漂亮的大眼睛,人见人爱。大勇接送儿子上下学时,总有朋友惊讶地问:“你儿子咋长得不像你?”大勇就调侃道:“这是歪脖树结甜枣——孬种出好苗。”
一日,大勇昔日工友碰见大勇父子,工友惊讶地说:“你小子会不会当年被人戴了绿帽子呀?”这种话听多了,大勇就沉了心。心想,宏红当年嫁给我,会不会真有这个缘故。大勇开始心疑,随即对妻儿发火使气。终于在一次吵架中,大勇露出了心疑:怀疑儿子不是自己的。宏红明白了大勇反常的原因,倍感受辱,气愤异常,二人当着孩子的面动起手来,感情大伤。外边也有了关于他们的流言蜚语,儿子也尝到了父亲的冷落和同学的冷眼。一日,大勇为了解疑,宏红为了清白,二人领着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当儿子系二人亲生的结果出来后,大勇跪在妻子面前,请求原谅。宏红却耿耿于怀,难以接受。二人的冷战并未到此结束,儿子的境遇也并未因此好转。因为亲子鉴定的事情一传出,舆论四起。他们的儿子在13岁生日这天,与嘲笑他的同学大打一场。晚上,儿子坚决要求转学,心情不好的母亲拒绝了他。于是这个漂亮、俊美的小小少年,把自己吊死在卫生间里。亲子鉴定虽然给了母亲清白,给了父亲一个说法,可是,却使这个小家庭生添出天大灾情。
法律聚焦: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从而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
要确定子女是否亲生,亲子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在我国,亲子鉴定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目前,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在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做出书面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随着亲子鉴定之后出现的不安定因素越来越多,法院对亲子鉴定已实行严格掌握。若有一方不同意,或子女较大,法院则不支持做亲子鉴定。
案例警示:
(1)无端猜疑是感情的致命伤
同事的羡慕或嫉妒,朋友的夸奖或赞叹,往往以玩笑、调侃或戏弄等方式轻松、幽默地表达出来,也许不注意分寸,也许会很过分。但他们大多没有恶意,怕就怕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旦听者真的在意了或疑心生暗鬼,就会无事生非。这很容易使夫妻之间没有了宁静日子,夫妻间没有了信任,爱就失去了支撑,变得脆弱、易碎。
(2)感情危机应理智处理
出现爱的危机,夫妻应当理智应对,不能陷入无休止地吵闹与打骂中。因为这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将现状搞得更糟。找找源头,看看毛病在哪?问题是怎么产生的?是无中生有还是捕风捉影?是现实真正存在,还是虚幻假象?然后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诚布公,真心相待。夫妻间切勿彼此伤害,因为这种争斗只有输者没有赢家,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3)学会宽容,给人回头的机会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场确实是“天赐”的缘分,怎能不珍惜?当对方对自己的缺点、错处有悔悟之意时,要伸出手拉一把,在恩爱夫妻之间,不能出现不留情面地“痛打落水狗”或“落井下石”的事情。“宽恕人家所不能宽恕的,是一种高贵的行为”,这是莎士比亚的名言。夫妻之间也应有这种高贵的行为。
婚姻家庭 玩弄假离婚有时会成真
一日上午8点,从呼和浩特市一印章店里爬出一个浑身是血的人,路过的人们急忙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伤者还是没能生还。死者叫张兵,男,30岁,被人用利斧砍伤7处。凶手是谁?为何下此毒手?警方经一系列排查,两个东北口音的杀手被抓获。他们供述说,是为姓冷的人办事,而姓冷的人说是表哥张占国的媳妇被人拐跑了,叫他找人收拾张兵。至此,一起连环雇凶杀人案告破。
雇凶者张占国,几年前,因经商欠下一些债务,为了逃债,与妻子协议离婚。张将家产都留给妻子,但两人仍住在一起,过着夫妻生活,假离婚是二人间的约定,为了掩人耳目,二人真的办了离婚证。
一年后,张发现妻子与自己的好友张兵来往密切,而张兵还是单身汉。张占国打电话威胁过张兵,但不见效。眼见妻子与自己的朋友谈起了恋爱,弄不好自己将会人财两空,张占国给表弟3万元,让他找人教训教训张兵。于是一起连环雇凶杀人案便发生了。
法律聚焦:离婚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它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离婚,是指在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法》第31条、32条分别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的张占国与妻子协议离婚,并领了离婚证,在法律上二人已经没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了彼此的夫妻名分,二人均可以与他人恋爱或再婚。假离婚只是二人间的私下约定,没有任何效力。一旦一方违背其约定,另一方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弄假成真的离婚最终骗不了别人,只能骗自己。以离婚逃债的算盘也未必能如意,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并不因双方离婚而丧失,债权人仍可向其共同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玩弄假离婚,最后以假成真,生出麻烦事,此例太多,应引起人们重视。
案例警示:
(1)法律不是游戏
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权利、义务,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不是人们手中的玩具,可以随意玩弄。任何一种法律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跟随,如果要打法律这张牌,可要想明白:要保护的利益正当不正当?行为正当不正当?千万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弄巧成拙。
(2)生活不是儿戏
生和死之间有一段距离,这便是人生,如何走过这段距离就叫做生活。现实的生活不是小孩过家家,不可随心所欲。人如果没有认真的生活态度,不脚踏实地地面对社会,处处想投机取巧、占尽便宜、处心积虑地算计他人,必反受其害。
(3)生活不能斗气
生活阅历丰富的人就会懂得,人生中可能会被骗、被愚弄,吃亏上当受损失在所难免。但无论如何不可因此丧失理智、不择手段地图报复而后快。愤怒这个武器有奇妙的效用,所有的武器都由人类使用,唯独这个武器是它在使用我们。愤怒时,人们往往不是毁灭他人,就是毁灭自己。所以,当愤怒临头时,它会先将你理智的灯吹熄,然后催你一路撕杀,直到你轰然倒下。所以,在考虑解决突发的、重大的问题时,必须将脉搏降慢、心平气和、头脑冷静。也许人的感情、财富和某些利益失去时,正是新局面的开始。其实,谁也不知道我们拥有的一切,会在什么时候失去,但只要拥有生命,就还将会拥有一切。不可为身外得失去争斗、去报复、去泄愤,不可目空一切,无视法律和道德。人的幸福,不在于富有而在于愉快安稳。这正像时钟一样,它的完美不在于走得快,而在于走得准。
婚姻家庭 婚姻无效应当解除无效婚姻不受保护
小忠与园园到婚姻登记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时,因园园未到法定婚龄而被拒绝。后来,小忠将园园的出生年龄改大了3岁,骗过婚姻登记机关后领取了结婚证。2年后,园园遭遇车祸身亡,小忠将35万元的赔偿款中的15万给了园园的父母,自己留下2万元。此举引起园园父母的不满,将小忠告到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忠与园园虽办了结婚登记,但因园园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该婚姻关系依法无效,园园的车祸赔偿款属于其个人遗产,完全应由其父母继承,因此法院判决小忠将2万元赔偿款退给园园的父母。
法律聚焦: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为什么小忠领了结婚证,却失掉了丈夫的身份,失去了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因为他与园园的婚姻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谁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之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案例警示:
(1)遵守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
社会为什么要有法律?因为法律能更好地规范人们的生活秩序,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为什么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并不断冒犯法律?因为他们能获取眼前利益并逃脱惩处。于是我们就会看到:闯红灯的人为得到了快捷而高兴;偷漏税者为省下了银子而窃喜;造假贩假者为高额的利润而大笑。他们确实因为违法行为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但他们的行为同时潜藏着巨大的危险,可以说,他们是以冒着失去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权的风险为代价,去换取他们眼前的既得利益,这毕竟是不值得、不等式的交换。上述案例中小忠的教训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遵守法律是一种品质
人与人之间打交道要靠品质。遵守规则,信守法律是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应具备的重要品质。很难想象一个无视法律、不守规则的人会得到他人的尊重与信赖。当今的社会是讲法治的社会、是讲规则的社会,如果仅为蝇头小利、仅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就置法律于不顾。那么,他在人们心中就是一个可耻小人,毫无信任度可言。
婚姻家庭 净身出户也负债务
美丽与关欣协议离婚时,没要家中的任何财产,净身出户了。家中的财产和债务均留给了前夫。离婚后不久,美丽却接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债权人起诉美丽,要她和前夫共同还债。因为美丽的前夫已资不抵债,尚有一笔14万元的欠款未还上。法院最终判决美丽偿还一部分欠款。美丽不解,自己离婚时,未分半点财产,净身出户,怎么还能成被告?
法律聚焦: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美丽与前夫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虽然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但对前夫资不抵债尚未偿还的共同债务,美丽仍有分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离婚当事人规避债务的协议书和行为而受损,他有权向共同债务人的双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夫妻对共同债权的清偿负连带责任。
案例警示:
(1)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
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这只是放弃了她自己应分得财产的权利。权利的处分有两种选择:一是主张;二是放弃。权利人是主张权利还是放弃权利,完全是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而法定义务却只有一种处分方式,那就是无条件履行。美丽以为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就可以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从根本上混淆了个人权利与对他人义务的不同概念。
(2)夫妻的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夫妻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只能作用于自己,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利的特别尊重和保护,使得社会上曾一度因夫妻离婚而使债权人讨债无路的现象得到遏制,使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如意算盘落空。
(3)处分权利时,切莫草率随意
男女双方凡协议离婚的,签协议时不可草率随意,不可轻视权利,免得留下遗患和忧虑。因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当事人处分权利时,要对自己负责,不要冲动,不要因妥协而牺牲应得的利益。维权是一种自主意识,不善维权的人,就不善于重视、爱惜和善待自己。
(4)人要勇于负起对他人的责任
人们活着不仅是为自己,也要无愧于他人。人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但在有些人心目中,责任的概念、义务的观念被极度地轻视和忽略。他们在享受权利带来的快乐时,往往不记得自己对社会、对他人尚应担负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欠债不还的老赖们,就抛弃了及时偿还债务的义务;比如违章行车的司机们,就抛弃了保障他人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的义务;比如包二奶(爷)的花心男女们,就抛弃了夫妻应彼此忠诚的义务。凡此种种的例子无不说明,负责任、尽义务,是当今人们有序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和要求。
婚姻家庭 夫妻转移钱财可以追到国外
子云与周大耕离婚后,才陆续听朋友说,大耕早在离婚前就将存款分批转到美国,并将已怀孕的二奶先行送到美国待产。子云得到大耕在美国的地址后,决心查处大耕转移家产的真凭实据。于是,子云借款30万元做路费飞往美国,在朋友的帮助下,子云拍到了大耕与二奶在一起的照片,收集了大耕在美国购置房产的证据材料。回国后,子云将隐匿家财、转移财产的大耕告到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大耕为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子云有大量证据在手,法院依法支持了子云的诉讼请求。子云不仅讨回了自己应得的家产,还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法律聚焦:隐匿家财的法律责任和离婚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老百姓俗称“包二奶”等情形。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向有过错的配偶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配偶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案例警示:
(1)人要做生活中的强者,敢于维权
在人生的航程中,有暗礁、有激流,碰上暗礁易搁浅,进入激流易翻船。所以,生活中的种种变故都是难以预测的。受到欺骗也好、遭到暗算也罢,都要经得起,都要扛过去。但对恶意的侵权行为,决不能姑息养奸,要学会抗争,学会自救,学会维权。让一切行恶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善良人们一个公道。
(2)人要做生活中的智者,善于维权
人与动物区别的最重要标志是人拥有无限的、非凡的、卓越的智慧。因而,人比动物更善于保护自己。人是智者,面对生活中的一切不幸,都更应善于应对;对任何不法侵害,都要善于依法维权,使自己在不幸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鸟过留声、雁过拔毛,手中留有证据,为的是用证据、靠法律与之斗争。需知,证据是维权制胜的法宝。诉讼不相信眼泪,不相信情理,铁面无私的法庭,只相信证据。所以,切莫两手空空无凭无据地打官司。
交友处世 财物过手留证据彼此不会伤和气
林林患乳腺癌住进了医院,家中只有年幼的女儿和年迈的父亲。林林的邻居、同事给她很多关爱和帮助,好友丹丹也热心地照看林林的女儿。林林认为,丹丹是可信赖、可托付心事的人,便嘱咐丹丹在自己身后多关照些自己的女儿。
林林将自己留给女儿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交给丹丹,委托其代为保管,同时也留给丹丹部分饰品做纪念。但两人过手这些财物时,双方没有订立委托保管协议,也没列出财物的品种、数量清单。随着林林病情的恶化,丹丹探访的次数越来越少,林林心中有种不祥的预感。为了防止丹丹有负自己的委托与信任,林林给老父留下了一份财物清单,嘱托老父将财物索回。
林林辞世后,林父想找丹丹要回这些财物,丹丹却避而不见,老人只好与丹丹对簿公堂。在法庭上,老人出示了女儿写的财物清单,要求丹丹全部返还。丹丹说,自己保存的物品远没有那么多,只承认有其中一少部分。由于老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林林所列清单的内容,丹丹又否认林林交接物品后开据的清单,所以,法院只能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财物做出返还的裁决。林老汉最终只拿回了女儿留给孩子的少部分财物,老人叹息不止、痛心不已……
法律聚焦:直接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6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证据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多么的重要。
证据本身不是法律定义,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它是指能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就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此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处于主动地位,占有证据优势。没有直接证据,则要靠间接证据的完整链条来说明问题,如此证明要求是很高的,证明责任是很难完成的。当然,在法庭上,当直接证据互相矛盾时,是不能采纳的,只有在证据经法庭质证、审查被双方认可确系客观事实、合法时,才能被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诉讼主张的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证据的质量及效力的高低。
案例警示:
(1)财物过手留凭据
国人历来有轻权意识,特别是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的财物交往,很多不要凭据。有这种轻权意识的人误认为,似乎亲情、友情、交情会因一纸凭证受到冒犯、屈辱、不敬,于是他们只好将宝押在对方能恪守诚信的希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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