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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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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上,须写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服务范围和具体要求,不能只约束自己,不约束他方。另外,正规的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严格的收费标准和制度,不搞暗箱操作,交费一定索要正式收据,不能收白条子。总之,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按正当程序办事,方可减少或避免上当受骗。
诉讼指南 犯罪之后入牢房既判刑来又赔偿
赵某在自家承包的鱼塘边私设电网,结果电死了在鱼塘边玩耍的李老汉8岁的孙子小亮。赵某因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老汉问公安机关:“你们把赵某抓起来了,我孙子死亡造成的损失该怎样解决呢?”公安人员对李老汉说:“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法律聚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它的成立和解决,都同刑事案件紧密相连。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了这两种损失之外,如果要求赔偿其他方面的损失,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另行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案例警示:
(1)知权方能善用
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是受害方一项重要权利,此权若不及时行使,就不能使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知权方善用。对于不知此项权利的人,司法机关依法有告知的义务。当事人也应当充分重视自己的诉讼权利,主动、积极、适时地行使该项权利,使自己能尽快地得到相应的赔偿,减少经济损失和负担。
(2)知权方从容
知道自己依法拥有哪些权利,在诉讼中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心中忐忑,情绪不安,行为亦无所适从。不幸已发生了,损失已摆在面前,只有面对,无法回避。若不想损失更大,就不要放弃权利。
诉讼指南 犯罪获赃要追赃造成损失要赔偿
田锋连续盗窃5辆摩托车,销赃后获赃款近万元。当他盗窃第6辆摩托车,在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他所盗窃的摩托车中,有3辆已经追缴,并且返还给失主。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没有得到赃物的两名失主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田锋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没有受理,原因是此案不属于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能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法院告之: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田锋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律聚焦:追缴、返赃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所谓追缴,是将罪犯违法所得的财物追回,退回原主或者上交国库。返赃,是指将罪犯违法所得的财物,退回原主。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侦破以后,公安机关不是把犯罪分子抓获就算完成任务,还应该尽可能地追缴赃款赃物,使国家和人民减少损失。但在有些刑事案件中,犯罪人获得赃款赃物以后,将其挥霍,无法追缴,从而给公民和国家造成损失。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由于赃款赃物没有被追回,或者没有被全部追回,使国家和公民遭受了损失,对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该考虑。另外,在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其结果,很可能是交了诉讼费,却得不到赔偿。这样,会使被害人损失更大。
案例警示:
(1)有些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的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又不能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怎么办呢?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限制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实规定了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
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很多犯罪都造成了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损失,如果都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那么,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不得不拿出很多精力去为被害人讨要经济损失。这样一来,就会影响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刑事案件,使一些刑事案件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及时审结。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下发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有两种: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如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而遭受损失的,如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毁坏财物而遭受的损失等。除此以外,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要求被告人赔偿。
诉讼指南 涉嫌犯罪被拘留可请律师解忧愁
小义借给土根2万元钱时,说好一年就还,可都一年半了,土根一点还钱的意思都没有。小义上门讨要,土根说:“要钱没有,看屋里什么东西值钱随便拿。”小义气不打一处来,推着停在院里的摩托车就走。土根拦在前边说:“嗨,你还认真了,这可不行。今天这摩托车你还真推不走。”小义也较上了劲,非推车不行。于是两人动起手来。小义操起小板凳,将土根砸倒,骑着摩托车跑了。土根被送到医院经抢救脱险,其家人向警方报了案。不久,小义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万般窝火的小义向公安机关提出需要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非常痛快地同意了他的请求,并及时帮他聘请了律师。
法律聚焦: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可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也负有告知其拥有此项权利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对于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聘请律师的,应当说明理由。侦查人员应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记明笔录,不得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依法拥有的此项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只是法律帮助者,还不具备刑事辩护人的身份。所以,犯罪嫌疑人获得的法律帮助的内容,仅限于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申请取保候审。只有待侦查终结,诉讼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因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案例警示:
(1)罪与非罪只在一念之差
小义有理在先,却进了看守所;土根欠钱不还,却还未受追究。这说明,罪与非罪往往只在一念之差。小义由于不懂法律,自恃有理而妄动,用非法方法和过激的手段,使自己讨债不成,反触犯刑律,教训深刻。所以,有理也得行为有忌,用合法的方法、适当的手段,通过正当程序维权。
(2)犯罪嫌疑人有权尽早求助
所谓犯罪嫌疑人,即仅仅是嫌疑,可能犯罪,至于是否真的犯罪,按照法律规定,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定。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宣判他人犯罪。
一旦涉嫌刑事案件,嫌疑人有权尽早向律师求助,司法机关也有义务保证嫌疑人的求助权尽早实现,这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要求。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尽管求助的对象只限于律师,求助的内容只包括由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和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但嫌疑人此时已不是孤立无援的,其基本人权已有了一定的保障。随着诉讼阶段的展开,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内容将不断扩大和展开。处于诉讼中不利的、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应有自护意识,尽早维权,不要消极,应行使诉讼权利,争取获得满意的维权结果。
(3)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侵犯
涉嫌犯罪的人,其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其人身权利不可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受限制和剥夺。他可以为自己辩护,说明自己无罪、罪轻,也可以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任何人不能将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视为是对抗和冒犯行为,从而干涉和限制。犯罪嫌疑人也应对一切侵害自己人身权、人格尊严的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诉。
诉讼指南 遇暴力后找法律取保候审需审批
田某常年受丈夫虐待,最近,又一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田某一气之下,在丈夫的晚饭中下了毒,致丈夫被毒死。田某被逮捕后,公安机关发现其已怀孕4个月。田的亲属此时又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公安机关同意其取保候审。
法律聚焦: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0条、第75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内审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等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规定:“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否则,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保证人若不履行法定保证义务,由县级以上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根据前述四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6条,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案例警示:
(1)勿失去自控
人们都熟悉这样一句话:沉默啊,沉默,不在沉默中暴发,就在沉默中消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体上都摆脱不了如此的命运。他们总是游走于命运的两极,不是过于懦弱,就是超人的强悍,从此使人生失控,生活失重,陷入命运的怪圈之中。人不能走极端,人若失去了自控力,就会迷失自己。正确的方法只有一条,找法律,依法处理。
(2)善待自己,珍惜自己
人生只有一次,生命亦无轮回。人应学会珍惜自己,善待今生。当你被带到这个世界时,应该学会生存,学会适应。人生没有一帆风顺的,都有坎坷和波折。遇到困境,不能自暴自弃,而是应该珍惜自己,坚信没有过不去的坎。彩虹总在风雨后,雨后的天空会更加晴朗。善待自己,生命就会因此而改写。
诉讼指南 认为裁判有错误法律规定可申诉
张富与李臣共同贩卖毒品。案发后,张富首先被公安机关抓获,李臣潜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张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追查到同案犯李臣时,张富说:“我和他原来素不相识,只是在赌博中偶然认识的。至于他是哪个单位的、住在什么地方、可能躲藏到哪里,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他的手机号码。”公安机关根据张富提供的手机号码,将同案犯李臣抓获。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根据他俩贩卖毒品的数量和情节,他俩均被认定犯有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俩被告人服判,随后被送到监狱劳动改造。在改造中,张富得知,他为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李臣的手机号码,使公安机关顺利抓到同案犯李臣,这属于立功表现,应该得到从轻处罚。对这一情节,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没认定,在量刑时也没考虑,没有从轻处罚。为此,他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得到从轻处罚。
法律聚焦:申诉
申诉,是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依法改判的请求。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四级。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以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以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然后终审。比如,县、区一级的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对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准上诉,也不准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对终审判决和裁定虽然不准上诉,但是,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改判。
申诉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的申诉有理。要讲明司法机关做出的决定、裁判违背了国家的哪部法律,违背了这部法律的哪条哪款。不能认为“申诉不赔本,只不过交一张申诉纸”,不能靠侥幸获胜。
(2)要选准申诉的接待部门,即找准主管机关。因为目的不是造舆论,而是解决问题,所以,选准受诉法院十分重要。
(3)方法要得当,不能阻拦领导车辆;不能在有关部门的门前哭闹,使围观群众聚集而影响交通、影响机关工作;不能采取打骂等手段。
(4)申诉要带齐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为了防止丢失,可带复印件,将原件留在家中,只有在司法机关要原件时,再交不迟。交了原件,应向接收原件的部门要收条。
(5)要写一份内容全面而简练的申诉书。要写清申诉人是谁,被申诉人是谁,为什么要申诉,目的是什么,提出什么要求,有什么法律依据。
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凡是提起申诉,都要写申诉书。申诉书有固定格式。为了使读者对这种格式有所了解,现列举一篇范例如下:
申诉书
申诉人:郑××(原审被告人郑×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乡中学教员,住××省××县××乡××村。邮政编码:××××××。住宅电话:×××××××。
申诉人郑××对××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省××县人民法院(××××)×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被告人郑×与被害人郭××,在××村小学房西土路上骑自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相撞的后果。对此,郭××不但不表示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因郑×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待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郑××
××××年×月×日
案例警示:
(1)要理智对待自身
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发现有误判或有立功表现而量刑时未予考虑的,一定要理智地对待自己的生命,切不可头脑发昏,到处找人诉说,而不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切记一定要搞清法律程序,一步一步地为自己申诉。
(2)法律是公正的
对于确系有误判或判刑过重的情况,一定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一定会给你一个公正的回答。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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