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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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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我一直通过银行给他们汇钱,我躲出来后,在被抓之前,也汇过钱,汇款单在我打工的地方,办公桌中,我的一个本子里夹着。”
他父亲到他说的地方,找到了相关材料。
正是这些材料,对二审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如果他本人不说,谁也不知道有这些材料。
还有一个合同诈骗案子。
会见被告时,我和被告人解释:合同诈骗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货物虽然给你运来了,但是,你自始至终没想给人家货款。
他说:“我们两个单位发生了不是一笔业务,有十几笔,货款也给了一些,只是经营不善,后来欠的货款当时还不了,不是不还。”
“怎么证明你们想还呢?”
“不想还的话,我们不可能和他们对账了。”
“有对账的手续吗?”
“有协议。”
“在什么地方?”
他说出了对账单的所在(不便写出来,请原谅。)
我和他的家人说明了利害,商量了具体办法,把对账单要了回来。
庭审时,我提供给合议庭,以支持我的无罪辩护观点。
庭后一段时间,相关部门给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回到家中,不了了之。
虽未获“无罪”判决,但,当事人及其亲属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最了解案件细节,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很重要。】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累仁积德 其名盖世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3)
(3)
8、有分寸的说明庭审程序。
大部分辩护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将开庭程序详细地告诉被告人,恐怕被告人不懂,甚至把最后陈述怎么讲,也和被告人说。认为只有这样才算认真负责,其实不然。有的案件,会起负面作用。
我认为,是否和被告人说明开庭程序,和被告人说明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的被告人,具体分析。
有的案件,说的越明白越好;有的案件,只说明某些程序;有的案件,干脆
什么也不说,任其糊涂。
但是要和被告人说明白,为什么不和他说,防止被告人误会。
有个故意杀人案件,我发现被告人精神状态有问题,但是,卷宗材料中相关鉴定报告证明其精神状态没问题。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应对的措施很多:申请重新鉴定、调查取证等。
还有一个方面,可能有的律师注意不到:通过被告人本人的庭审真实表现,当庭证明其精神状态。
这种情况下,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开庭程序非常熟悉,对答如流对被告人有利呢?还是问东说西对被告人有利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时候,“难得糊涂”也适合被告人。】
9、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具体的被告人特点,确定“特色”会见内容。
办理“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件过程中,通过阅卷、会见被告,除了通常大家都知道的辩护观点,我发现本案有几个细节值得把握:
一是被告人长期受死者虐待;
二是死者以前伤害过被告人亲人,还准备伤害其他人;
三是被告人不敢提出离婚,因为如果她提出离婚,死者曾威胁杀她全家;
四是杀死受害人是不得已的行为;
五是案件承办人员同情被告人的遭遇;
六是案件审判人员中,有女法官;
七是通过会见被告,我发现被告人头脑非常清醒。
八是开庭的那一天,被告人的孩子正好考试。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了其他辩护观点外,商定了一个“特色”辩护思路:情感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不同的案件,确定不同的会见重点。】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结有德之朋 绝无义之交 。 想看书来
第八节 情感辩护……(1)
第八节 情感辩护
(1)
庭审辩护我做了充分的准备。
初步辩护意见近万字。
开庭的表情、语调、坐姿、手势,包括说话时,手里要拿着圆珠笔,要做出的合适的动作都事先模拟。
律师参与庭审时,要有“律师样”。
准备好了庭审发问提纲。
准备好了庭审质证提纲。
还有其他应当准备的事项,不一一赘述。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充分的准备是成功辩护的基础。】
其他的辩护意见,前面已经涉及到,重点说一下“情感辩护”这一个环节。
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
律师辩护不单是开庭阶段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
侦查阶段,虽然律师不是以辩护人,而是以咨询律师的身份出现,但是,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在与办案人员交流的过程中,说出自己的意见,使案件结果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应该也属于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可以与办案人员交流、可以取证,有的案件,可以建议不起诉等,这一切,也应当属于律师辩护;
审判阶段,庭审举证、质证、发问、发表辩护意见等都是律师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辩护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上赏赏德 其次赏才 再次赏功
第八节 情感辩护……(2)
(2)
(2)
有时候,律师的辩护意见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出来,比律师说出来效果要好。比如,通过庭审发问,让被告人自己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说出来,可信度高,效果好。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问:“你的孩子多大?”
答:“十二岁,今年考初中。”
通过提问,证明:
一是死者系“二进宫”,且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死者严重伤害且想继续伤害被告人的亲人;
三是死者对被告人亲人的具体伤害行为,可以说“不是人做的事”,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愤怒”。
四是被告人是为了保护亲人不受伤害,不得已而杀之。
五是每说到伤心处,被告人当庭痛哭等行为,引起了大家的同情,包括三名男女审判人员。
最后,在将以上内容总结发言的同时,我还说道:“父亲死了,母亲接受审判,被告人年仅12岁的女儿不想成为孤儿,她在祈祷,在祈求,在乞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给她的母亲留住性命,给她留下母爱,我希望她的愿望能实现。现在,她的女儿正在参加小学升初中的考试,我祝愿她能够取得好成绩。”
最终判决,被告人不仅保住了性命,结果比预想的好了很多。
“情感辩护”在其他案件中我也使用过。
一小伙子因犯罪被抓,开庭前一天,她的女朋友引产,身体虚弱,需住院观察。出于对男朋友的关心,还是拖着虚弱的身体到庭旁听。
审判人员都是女的,有法官、有陪审员。
开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我借提发挥了一下:被告人犯了罪,对他的亲人打击很大,她的“对象”“生病”住院,虽然拖着病体来旁听,。。。。。
庭审刚一结束,被告人的女朋友就倒在了地上。
审判人员也赶紧过来帮助救护。
其中一个审判人员说:“因为有前科,想判缓刑也很难啊。”
很明显,已经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同情。
都是人,人心都是肉长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情感辩护,有时作用不小。】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守田者不饥 积德者不倾 择交者不败 。。
第九节 “谢谢王律师”
第九节 “谢谢王律师”
有些案件,判决之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回访”,也就是再会见被告人一次,是很有必要的。
一是表现了辩护律师是认真负责的。
现在,对案件进行“回访”的律师不多,这一个小的细节,容易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下好的印象;
二是通过“回访”,辩护律师可以发现自己办案过程中的“得失”,利于律师总结、进步,为更好的服务当事人打下较好的基础。
有一个诈骗案件,一审判了十年,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公诉方认为量刑过轻,进行抗诉。
一审不是我辩护的。
被告人的父亲委托我作为被告人的二审律师。
通过庭前调查,严格的说,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本来不构成犯罪,却被判了十年,被告人已经很冤了,你公诉机关还抗诉干吗?
就有点为被告人鸣不平。正因为如此,开庭时多少带了点情绪,言谈举止里其中有一个动作:开庭发言时用手敲打桌子。
审判长很礼貌的提醒我不要有多余的动作。
庭后,我也觉得有点过,就想以后开庭时改正。
判决后,“回访”时,被告人专门提到了我的这个动作,他认为很“給力”。
庭审中,不同的角色,对同一个事情,看法是不一样的。
作为律师,要具体情况,具体考虑。
关于“回访”的时机,应该是案件判决后,法定的上诉期间。
因为:
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律师的委托手续就超了时效,再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去会见就不符合规定了。
如果超了上诉期,有的时候对被告人不利。比如,如果被告人想提出上诉,律师就失去了为被告人提供上诉意见的机会。
案件判决后,我再次会见张萃时,一见面,她说的第一句话是“谢谢你了,王律师,同监室的人都说我结了一个好果子”。
然后说起了孩子的抚养问题,要我告诉她的哥哥,把孩子接过去。
谈到了庄稼,谈到了其他。
她的家人给我送了一面锦旗“仗义执言,为民请命”。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回访”对律师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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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1)
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
(1)
律师就应该有“律师样”,不单单开庭时,平时的言谈举止,都要按照社会对律师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特点,确定符合自己的“律师样”。
钱列洋大律师和其他律师界的前辈,都这样谆谆教导。
我的切身感触,让我深深的认识到,必须这样做。
说句实在话,可能会引起别人的误解,但是,我还是想说,因为这是真心话。
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目标群;不同的律师,“档次”不一样;不同的律师,当事人的“档次”也不一样;不同“档次”的当事人,对律师“档次”高低的要求也不一样。
律师“档次”提高了,当事人“档次”也必然提高,二者似乎成正比。
想成为“大律师”、“名律师”、“品牌律师”,必须从言谈举止提高自己的“档次”,因为,你的当事人也是具备相应“档次”的人,你的当事人会要求它的律师具备相应的“档次”。
当事人是要求自己的律师和他“门当户对”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是要求自己的律师和他门当户对的。】
当然,“律师样”没有固定的格式。
只要符合社会或者说相应当事人的“标准”就可以了。
律师要做自己,要具备自己的特色。
今天早晨,几个熟人碰上了西装革履我。
问:“今天又出发吗?”
我开玩笑说:“今天去相亲。”
他们都笑了。
这时,又来了一个熟人,我便说:“你们看,媒人来了。他昨天晚上说带我去猪圈相亲。”
大笑。
你认为我有“律师样”吗?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要找到符合自己特点的“律师样”。】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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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2)
(2)
开庭时,律师也应该有“律师样”。
庭审是很庄重、严肃的过程。
有的律师,庭审时很随意。有的交头接耳,有的玩弄手中的钢笔,有的浑身乱颤,有的随意乱看,很少注意庭审。
一遇到这种情况,我就很生气。
最起码说明这名律师对案件不负责,对当事人不尊重,对旁听人员不尊重,对审判人员不尊重。
如果让审判人员认为你不尊重他,引起了审判人员的反感,后果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
有一个真实的案子。
庭审过程中,因为律师的“不当行为”,审判人员实在看不下去了,就提醒道:“请律师注意形象”。
那名律师发表意见的时候,审判人员就有意教训了他一下。
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
审判人员问:“你说根据法律规定,是哪个规定?我怎么不知道呢?”
那名律师一下被问住了,面红耳赤。
其实规定确实有,大家都知道。审判人员故意为之。
不是我赞同审判人员的做法,只是说明,庭审过程中,律师注意自己的形象很重要。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注意自己的形象,也是对别人的尊重。】
“律师样”不单单指外表。
有人说,现在是“眼球”时代,只要能吸引他人的眼球就可以了。
其实,人是很现实的,能力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律师要有“内涵”,不单单专业内涵,还有其他。
记得张萃案件庭审刚一结束,几个人就围到我的身边,跟我要名片,说他找的律师水平不行,要换律师。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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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庭审发问关乎被告人生、死 第一节 庭审发问很重要
庭审发问关乎被告人生、死
刑事案子开庭时,有一个提问环节,往往引不起律师的注意。
关于庭审发问,本人有幸听到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顾永忠老师做了专家论述:
关于庭审发问的地位、作用
1、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与举证、质证、辩论都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手段;
2、律师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态度与异议;
3、律师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用;
关于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基本要求和技能
1、有备而来,明知故问,没把握的不问,可以关注;
2、通过发问,扭转被告人的被动局面;
3、律师发问,要与案件有关联、有价值;
4、律师发问,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5、律师的发问,要使被告人感到温暖;
6、律师发问,要避免重复,但必要时,可有意、有策略的制造重复;
7、律师向被告人发问,尽量使用开放式问题;
8、律师要适时提异议,制止公诉方、受害方及其他人的不当提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作为庭审中冲击、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认识的(第)一个手段,辩护律师一定要善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要多参加培训,多听专家论述,对自己成长非常有利。】
作者题外话:青春背我堂堂去 白发欺人故故生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二节 明知故问
有的律师很少提问,或者不提问。有的虽然提问了,也是无目的的随意提问,因为别的律师都提问了,自己不提问,显得自己没水平,显得自己不负责,这种提问是很危险的,很多情况下,起坏作用。
辩护律师对自己的庭审发问,要做好重分准备。
首先,通过阅卷,准备好自己要提问的问题,书面记录下来;
其次,会见被告人时,向被告人提出问题,看其如何回答,如果回答的内容对案件的辩护有利,才能准备在庭审时提问。
必要时,在会见过程中,反复向被告人提问,看他回答的内容是否稳定。
庭审提问时,甚至于按照在会见被告人时的提问顺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庭审发问,准备的越细越好。】
作者题外话:花有重开日 人无再少年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一
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问。
被告人开庭时,是非常紧张的,大多数不了解辩护律师提问的意图。即便不了解辩护律师的意图,事实求是的回答就可以了,可是,不少被告人,在辩护律师提问的时候,会想一些,律师为什么提这个问题?律师的用意是什么?我应该怎样回答?
想的太多了,往往回答的就错了,问题就严重了。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对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话,十有*,会被采信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话,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一致,容易被采信。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不一致,将会面临公诉人的“追问”,有时,审判法官为查清事实,还要提问。这种情况下,只有有足够的理由,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否则,就是“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会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
事情是这样的:(对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细写)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员(受害人)因故住在了同一个宾馆,同一间屋中。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身上多处伤痕死了,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
另一人(本案被告)肩膀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在房间里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受害人首先拿出刀子伤害被告人,并划伤了被告人的肩部,被告人夺过刀子,在夺刀子的过程中,致受害人死亡。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
侦查机关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公诉机关也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最终,通过庭审,审判机关也认可了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保住了性命。
可以看出,本案中,受害人首先侵害被告人,并致被告人 轻伤,这一个情节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却发现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节,这一情节足够推翻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所有供述,依法很可能判处死刑。
被告人的伤,很可能不是受害人造成的,是被告人自己造成的。
而这一情节其他人都没有发现。
既然被告人不想让作为律师的我知道,我也没有向他本人挑明。
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一个刑事案件,通过侦查机关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查,审判机关的审理,不可能有出入,找律师没有用,从而在社会上存在一种观点:
作者题外话:故人故情怀故宴 相望相思不相见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二
找律师没用。
我办理刑事案件,不论案件影响大小,不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都要仔细的审查案件事实和卷宗材料。
首先,以怀疑的态度,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
当确定案件系被告人所为后,就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等,还原犯罪过程,特别是犯罪细节。
一个案件即便是被告人所为,因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疏漏,致使某些细节印证不起来,这就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情节”。
只有全面掌握案件的细节,才能防止在辩护过程中出现纰漏。
详细还原犯罪的过程,是审查、判断进而掌握案件全过程,包括案件具体细节的最有效的方式。
本案,也是这样。
但我在还原被告人肩部受伤这一个环节时,我设想了很多种情况,反复模拟,怎么也得不出一个合适的“伤害过程”。
最终得出一个结论:被告人的肩伤,是自己造成的。
也就是被告人在这个细节上,说了假话。
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
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
作者题外话:花到三春颜色消 月过十五光明少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三
上午要开庭了,这位律师早晨一早会见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审过程中,另一位辩护人就他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受害人首先伤害被告人,致被告人轻伤”发问,当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我就不让他问了,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注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后,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了数十个疑点,来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后来又开了一次庭。
但是,所有人都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案件宣判后,我去会见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这个关键的问题,他也不承认,进行辩解。第一种辩解,我给他驳回;第二种辩解,我给他驳回;一共有六种辩解法,我都一一给驳回。
最后,他最终承认了我的分析是对的,并和我认错说:不该不相信我,另请的律师差一点误事等等。
当时我的心情很复杂。
我宁可相信我的分析是错的,我非常希望被告人能够说服我。
那样,我既能对得起一个律师的职责,对得起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现在,总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更对不起受害人。
我想了很长时间。
一是: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作者题外话:两纸京书临水读 小桃花树满商山
第四节 职业道德与良心
二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证据反映的事实;
四是: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义务。除了被告人“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没有义务反映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
最终,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严格依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是对的。
作为一个人,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受害人;作为一个律师,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对得起当事人。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如不问,庭审发问有时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作者题外话:三五夜中新月色 二千里外故人心 。。
第五节 自圆其说
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比如,在前边所说的“三一五”特大杀人案庭审中我对张萃的提问: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通过发问,传递信息:被告人之所以杀害被害人,是为了保护身边的人,保护身边的人不受被害人的不法伤害,且是不得已而为之。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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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机智发问
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以前我遇到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子,在庭审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我忽然发现被告人“顺着问题回答”。
公诉人问:“你是否想杀死他”?
被告:“不想杀他”。
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
被告:“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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