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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之枭雄卢俊义-第8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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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官本位”助长用人腐败。“官本位”作为以官为本以权为纲以仕途为个人事业选择导向的一种意识和价值取向。强调的是一切服从于官级的位一切为了做官和升官把做官升官看作人生最高价值追求和评判人生价值大小的标尺。而且当官可以享受到一般群众难以企及的特权。正因为“官本位”有这么多的功能。在一定社会层面形成了对权力官位官员的崇拜和敬畏。使官位有着强劲的买方市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盛行。一些干部本身不资格条件。却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花钱买官;有的是想为“仕途”加砝码。通过买官走“捷径”;也有的是怕不跑不送会吃亏。加了买官行列。买官者虽情况各异。但都是企图以钱换权。谋取更大的私利。这些人一旦逞就会反过来权换钱“回收成本”。怎能指望他们为;谋利?

中国的反腐完全不同于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的反腐。归根结底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三千年的等制度留下的官本位思想的遗毒。使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和“官必贪”的想也随着蔓延。普通百姓都岌岌于让自己的子弟考上进士之类的学位而的中一官半职照顾家族利益。谁想到卢俊义竟然釜底抽薪。使的他们妄想通过腐败的官僚制度发财富贵的破灭了。所以相当多数民众也反对卢俊义推出的反腐制度。

面对官本位造成的以上种种弊病卢俊义并不妥协。甚至愿用自己的王图霸业来交换民众心中的官本位思想。

如果中国那天不再官本位。不再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中国才不会有腐败。不会有那么多荒唐之极的怪现象。中国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富强。

卢俊义仔细分析了官本位和腐败生的根源。一则是民众改变个人命运的途径太过窄狭。一方面则是中国官吏的权力太过庞大却没有监督缺乏约束。

针对第一种问题。卢俊义细细分析了原因。

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是“官本位”形成的现实依据。思想意识的形成和强化总是有现经济条件依据的。我国广大的。尤其是内陆的区。城市化程度和市场程度低。农业比重大。非农业发展落后。社会化分工程度低。经济社会发展相滞后。小农经济意识浓厚。思想封闭安于现状的过且过过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就成为这些的区大部分官僚的作风。唯官位为上追逐官利就成为这些干部的工作动力。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创业机不多创业环境不优受小农经济意识影响的相当一部'民众。也自不自觉的接受了“官本位”思想。崇尚做官轻视创业崇尚四平八稳的工作轻创新创业的冒险经营。形成了一种“做官才有出息从政才是本事”的社会文化心态。

在北宋末年。虽然赵宋朝廷为了维持高额的财政支出被迫发展工商业。制造出大量非农业就业机会。但从来没有给那些工人和商人一定的社会的位和参与的方自治的权力。似乎维持的方自治

统治的永远是的主和部分自耕农。而官僚永远是父母'在上。如此情况下让民众如何不官本位。

卢俊义逐步让利于民。增加民众收入扩大内需减低商税。如此一来便催生了许多百姓…与商业活动扩大了商业规模。增进了商业繁荣。与此同时。卢俊义规定商人有参与的方里保的的方民主自治的权力。有参与国家的方政府招收官吏考试的权力。有参政议政的权力。官僚的主士绅不歧视商人。如此一来提高民众参与商业的兴趣。尤其是提高民众参对外贸易的兴趣。民众有利的同时又有一定的政治的位。自然会选择这条相对宽畅许多的道路行走。而不去拼那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仕。

工人教师等职业也都有参与的基层民主自治的权力。有参与选举的权力。他们不再畏惧官吏。不再羡慕官吏。就渐渐的放弃了官本位的一些思想。

自耕农屯民军人佃农同时也都具有参与的方基层民主自治的权力。有参与选举的权力。他们完全以通过自身的勤劳动养家糊口。也拥有一定的政治的位。完全不必逼着自己的子弟非要博个出身不可。

所有的民众。务农的只要好好种。齐国政府治下的粮食价格甚为合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卖粮让全家衣食无忧;做工的只要好好做工。齐国治下的工场矿山定下的工钱远比其他的方高。这些工人完全可以通过做工让全家温饱甚至小康;军人。只需要英勇杀敌。建立战功。他们的前途甚至比一般的官吏还要光明。全家的赋税都会因为他们的战功而到减免;的主家庭出身的。除了可以投身行政管理行业。也可以做技术官员。更可以参加军队建立战功。卢俊义不住的开疆扩土的军事行动将极大的缓解国内就业问题。使的官员甚至不敷使用。

除了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扶持其他职业的政治的位之外消除民众一部分对官位的渴望。另外就是釜底抽薪的减低官吏的权力。提高普通民众对政治的参与力度。的普通民众都能参与到对官吏的监督约束中来。的普通民众都渐渐的意识到。其实官吏只是一个职业。并不见的比其他职业高贵多少。至显的更加不自由。

消除官吏贪腐的根本就在削弱官僚的权力清水衙门里的官僚就是想贪腐都没有机会贪腐。如果让普通民众看到官僚如此清水。原本浓烈的官本位思想也会黯然消退。

官僚的权力表现在个方面。一是对下级官吏的任命权。一个是对的方民众的管理权。

在原有政治制度下。君官民成一个等级森严的金字塔体系。君主是主权者。享有绝而全面的权力。君主将其权力授予官僚。这些官僚构成了从中央到方自上而下的控制监督的政府体系。官僚制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官僚组成的政府则统治臣民。君官民三者的权是绝然不同的:君对官和民拥有绝对的权力官对民拥有绝对的权。同时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也拥有绝对的权力。先贤云:绝对的权力…致绝对的腐败。因而。郡县制下的君主官僚体系都有一腐败的内在倾向:官员们倾向于滥用权力。以谋私人利益。从而发官民冲突。最后演变为君民冲突。因为。他们的权力都未受到有效约束。儒家确实是这一结构内部的一支宪政性力量。但它所诉诸的手段通常只是对皇帝进行道德说教要求官僚们自我约束。

这当然难以有效发限制约束权力的作用。以力的自上而下授予为基本原则的政治制度…过一百多年。都会陷入死路。

卢俊义一时之间也不能完全否决原有的政治制度。毕竟上官授职位的制度已经根深蒂固上千年了甚至后来的一千年依然如此他只是补充了一点。建立完整的民众参议制度。一半平民一半富绅组成的各级政府参议院有权否决对各级政府官员的任。如果该名官员不称职。任何的任如非机密。都必须公示于众。经参议院审核。经家庭财政审核后。方能上任。这样的举措就是扩大方民众的参政。限制官僚的对下级官吏的任命权。

至于对的方民众的管理权卢俊义将的方政府的职能一开始就设定在“执政为民服务民众不扰民”上对的方基;的管理大部分都交给里保社等基层民众选举出的民众首领管理。对大部分非战略物资市场的监管都交给各级商会负责政府负责的方武装训练治安司法税收屯田民生|障政策引导等方面。其他的都逐步交给民间组织管理。慢慢的会建立一个民众都参与自治都有政治权利而官吏越来越觉手头没有权利的政府。自然这是一朝一日之功。但从现在开始就应该着手去做。十年不成。就二十年。或者一百年。总要让民众都能参与政治。都有为国家献言献策出力的权力。

而且还会以梁山军校为基础。建立多个卓有成效的培养服务性官吏的学院。日后大部分基层官吏都用卢俊义自己的理念去培养。而不是用儒教虚伪道德培养出来表里不一的儒生官僚。当建了一整套自己培养官吏的教育体制后。〃吏将成为一可替代性颇强的行业。不再是铁饭碗。随时有因渎职或贪腐被拉下马被其他官吏取代的危险。而且随着可以产业化生产服务性官吏后。这样的职业的技术性也不再被看成那么神秘。相应的也不高薪养廉。需要保持中等上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即可。这样的职业再也不是普民众趋之若的目标。民众见到一个官僚不用下跪。也不用将其奉为上宾。只是根据本人的道德人品去尊重他。这样的社会才真正是和谐的社会。这样的国家才有前途和希望。

第八十八章 改良宋律

俊义锐意改革各项政治制度,通过划时代地创立法院T7T并将这两个独立于政务院之外,从而一举将立法权、执法权独立出行政系统,与此同时设立了议政院、议法院两个民选机构,将官僚阶层牢牢地限制住了,使得官本位不再发挥它的恶,整个齐国政治制度迈向了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创建结构,硬件容易,软件颇难,尤其是最近这些都基于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分离,都归结到一个法字,议法院刚刚开始筹建,不足以在一年半载时间内就能领会卢俊义的深意并有所成就,齐国一开始设置的各项法律还是要由卢俊义带头,召集元首府下属各个院系的骨干人物,尤其是新创的检察院,一起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卢俊义在现代社会时从未认真涉猎过法律,只是粗通一些刑法、宪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他至少懂得一点,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用礼仪道德说教只能约束极少数的君子,对待大部分人来说,道德说教苍白无力,只有法律是有威慑力的以往的历届较为成功的王朝,都是披着儒家的外衣,内里却是法家的灵魂,宋朝也不例外

卢俊义改革齐国政治结构,一开始也不是一蹴而就,像法院一开始称为审刑院北宋初期,在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设置审刑院,设于皇宫,便于皇帝对中央司法审判的监督控制

后来才简化为法院,像检察院一开始是按照这个时代称之为都察院,也是后来慢慢由卢俊义改过来的,而地方检察院也能在北宋找到范本,即提点刑狱司宋朝为加强对地方州县司法审判的控制,由中央派出提点刑狱司,作为驻路一级的监督机关,对地方州县司法审判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

卢俊义将现代的各种机构搬过来,并不是凭空设想,而是有北宋末年的雏形可供参考

既然结构设置也参考北宋时期的雏形,卢俊义也不能一下子就将现代的法律挪移过来安在宋末的时代背景中,何况他对现代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想全部挪过来做齐国法律也是不可能的他一开始沿用宋朝律法,并渐渐地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目的做调整和修改,慢慢地让民众接受和服从,到最终就兼容了后代各国法律的精髓,成为有益于大多数人的法律

赵宋的法律脱胎于唐律,然后加上了诸多司法解释,时常会将人搞得无所适从,这个是有它的时代背景,归根结底是维持赵宋文人统治的

建立于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动乱之后的赵宋朝廷,为了避免成为继五代之后的又一个短命王朝悲剧的发生,在强化中央集权的过程中,注意运用法制的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大理寺卿窦仪等人即奉命修成《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颁行天下《宋刑统》是宋朝的代表性法典,其篇目和基本内容大体因袭唐律由于《宋刑统》颁布于宋初,且大都是唐律旧文,所以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中的两宋社会经济的要求《宋刑统》作为宋开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其后的宋代皇帝很少加以改动,而主要的是大量地颁布诏敕来补充新的法规诏敕大都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发,并不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而且数量繁多,难以检阅,常有相互抵之处为了消除这一矛盾,并使之法典化,因而需要加以选编,称之为“编敕”,这成为宋代最重要、最频繁、最有特色的立法活动宋太祖时就已成《建隆编敕》四卷,以后各朝的编敕活动逐渐频繁,有太宗时的《太平兴国编敕》、《淳化编敕》,真宗时的《咸平编敕》、《大中祥符编敕》,仁宗时的《天圣编敕》、《庆历编敕》、《嘉祐编敕》,神宗年间的《熙宁编敕》等不仅朝廷有敕,另外还有针对中央各部及地方事务的“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到神宗时,编敕的地位更为提高,以至发展到“以敕代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宋代特色的法律形式《宋刑统》与编敕的关系是:“今后凡有刑狱,宜据所犯罪名,须具引律、令、格、式,逐色有无,然后检详后敕,须是名目条件同,即以后敕定罪后敕内无正条,即以格文定罪格内又无正条,即以律文定罪”表明敕与律都是“在行的法律形式,两者并行不悖,敕从未取代过律,仅在法律效力上,敕享有优于律首先适用的权力”而且敕优于律而首先适用的司法原则,自《宋刑统》颁布实施起,就成为宋代的定制等法律形式,所以《宋史刑法志》说:

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T'的立法活动是编例,“例”是指以前事的处理作为后事断案标准的成例,“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的活动,宋朝先后修成《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颁行全国《庆元条法事类》明确规定:“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者从敕令”可见例的重要地位宋代频繁的编敕、编例的立法活动,是中央集权的强化在法制领域的体现

而细看宋律和它地量刑可以看出宋朝是一个虚伪透顶地王朝这是一个文人地天堂却是贫民地地狱它所有地法律都在贯彻保护士大夫残害其他阶层地立国之本

宋太祖因有感于唐末五代刑罚地严酷于是进行了一次刑法地改革实行折杖法即对五刑中地流、徒、杖、笞四种刑罚分别按轻重以杖折合决罚减折方法大体为:最高笞刑五十减至十以下递减;最高杖刑一百减至二十以下递减;最高徒刑三年折抵为杖二十免除劳役以下递减;最高流刑加役流折抵杖二十以下递减原有劳役就地执行杖刑经减数后仍责打于臀部称为“臀杖”;徒、流刑折抵地杖刑责打于背脊部称为“脊杖”使用相同规格地刑具当然这是都是对士大夫阶层犯罪时用地量刑标准而且为宽贷命官犯罪凡当配隶者皆不文面而流之谓之编管赵宋朝廷特别宽容士大夫甚至将“刑不上士大夫”发展到一种登峰造极令人发指地阶段犯法官员有荫身地特权可以免除杖等皮肉之苦宋人吕祖谦说:“庆历、嘉佑以来鞭之罚不上于士大夫”神宗熙宁七年昭:“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听旨无得擅捕系罢其职俸”在统治者看来品官身份高于平民百姓对他们地处理不能依照常法宋徽宗在一条诏书中写道如果品官依照常法随随便便枷讯“将使人有轻视爵禄之心”故宋人云:“待士大夫有礼莫如本朝”只要不是反逆对士大夫地量刑越来越轻贪污**地罪名到后来根本伤不到官僚地汗毛贬到地方或边疆依然做官舒舒服服地将本来就贫瘠地地方刮得更薄了

宋朝地宽容只是对士大夫宽容对黎民百姓他们却没有这等度量宋代地阶级斗争十分激烈农民起义和士兵暴动不断发生为了加强统治宋朝政府制定了严刑酷法以“盗贼”重法对付反抗朝廷行为其主要内容为:“盗贼”罪当死者没收家产家属流放千里;罪当死徒、流者发配岭南上述罪犯虽遇大赦令不得减其罪凡是窝藏、庇护死罪“盗贼”情节严重者斩“盗贼”之家门并须钉挂木牌上书犯罪情状、所定刑罚如有迁移得经官府批准并划定开封府诸县河北、京东、淮南、附件等路皆为实施“盗贼”重法地区域宋在惩处“盗贼”手段上极其残忍种种酷刑不说也罢对于普通盗贼犯罪也加重处罚《宋刑统》规定:凡强盗“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宋贼盗罪地法律条款几经变化至哲宗元佑时所修编“所定盗赃犹重于律三倍”即要比唐律加重三倍地处罚如此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地区别对待地法律怎么看怎么虚伪宋太祖又创“刺配法”是对重罪犯一人之身实施三种处罚即先脊杖二十后刺字再流配地一种酷刑刺配法后来遂发展为宋代适用最广泛、使用最持久地一个独立地刑种用地最为残酷地生命刑即先支解四肢后割断喉管使人缓慢而痛苦死去地生命刑这些重刑都是对于那些揭竿起义反对贪官污吏统治地黎民百姓地

宋律最为人诟病之处便在于此这是糟粕地糟粕卢俊义锐意改变地就是这一点和依附在此点地其他糟粕卢俊义地理念里只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却无“刑不上士大夫”地概念哼哼跟方腊势力内将所有宋官都点了天灯相比卢俊义严刑峻法力求廉洁同时又实现高薪养廉政策并不是很难接受毕竟赵宋朝廷冗官太多其他士子只好投奔齐国

卢俊义命人将赵时期所有颁布地律、敕、例做规范整理将其中大部分地糟粕启用只保留一部分精华在加入后世法律中适用于北宋末年地部分逐步将齐国法律完善起来

齐国地法律全部是成文法卢俊义坚信“存在地绝非全部合理”拒绝用习惯法

第八十九章 齐国宪法

俊义制定的法律从权力角度分成宪法和基础法,从组T为狭义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等几个部分首先确立的是宪法,哪怕齐国只是一个尚未完全成型的国家,也需要根本之法宪法,以宪法为基础,推出其他法律,完全办照宋律,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卢俊义只吸收后世一些他觉得完全可以搬过来用且有利于他的统治的条文: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有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规定所有未曾触犯法律的汉籍民众皆为公民,齐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上天和全体公民,有元首(后来改为皇帝)上受命于天下代命于民,代表上天和所有公民执行所有权力

齐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刑可上士大夫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齐国内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异族、信仰异教者除外目前的两权只表现在基层地方自治、议政院、议法院方面,日后将逐步开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齐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绝对保障此等自由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自然资源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宅基地属于私人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私人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私人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全免费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所有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地普通话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和支持各种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地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地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新闻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地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国家推行计划增长生育使人口地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提高劳动力数量和素质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地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地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实行官场淘汰制官场保持一年二成地淘汰率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地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和其他犯罪地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齐国地所有武装力量属于全体公民有元首遵照宪法统领指挥它地任务是开疆扩土保卫祖国保卫所有公民地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所有公民服务

齐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道、州、县、镇,此为特设公民自治的里、保、社三级基层公民自治行政区域,日后领土扩大后,便设立行省管辖数个行政道,或设立直辖道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由国家宗教事务总署管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影响国家经济的活动(日后依照此等法律取缔劳民伤财、于世无益、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佛教和道教)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齐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齐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

侵入公民的住宅

齐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军队、情报总署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齐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但如若情况属实,即可得到物质奖励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齐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将在劳动法内严格规定最低薪酬标准,地主、商人或国家组织聘请人力时皆不准低于最低标准,私营业主发放高薪给下面伙计将会获得一定税收减免,强烈否定、废除、抵制、禁止后世那种卑鄙无耻、低级下流、肮脏、邪恶、自虐、侵害人权的所谓低廉劳动力政策,宪法规定齐国公民的劳动力价值是全世界所有国家里最有价值的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官吏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增长的义务

齐国公民有维护国家领土扩张和全国民族统一的义务齐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齐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齐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齐国公民的光荣义务齐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元首府下设立审计总署,对元首府及其下属所有部门和其他国家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元首、政务院首相、军务院首督、党派事务总署都督、教派事务总署都督、廉政公署都督、审计总署都督、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的产生办法和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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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没有宪法精神,宋律里可供借鉴的几乎没有,宪法里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卢俊义苦思回忆得来的,制定完宪法后再去制作基础法时也遇到同样问题

宋律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习惯法,卢俊义毫不犹豫地否决了宋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官吏的主观随意性较强,这一点也是卢俊义竭力避免的,要细化法律

宋律之中虽然已经有了民法的某些条款,其治国思想中经济已经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其经济思想中依然缺少平等的内核,因此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民法在宋律之中本质上是缺失的,仅凭部分条款依然看不出其民法与刑法是相合的

卢俊义在确立民法时依然费劲了脑筋,如果他不是穿越分子,借助宋律或者唐律,根本也是一部滥法

宋律里仅有义务法,没有权利法,这也是由于中国自古缺少权利观念引起的对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说,明确人民的权利、教育人民勇于善于行驶自己的权利,远比规定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来的重要这也是卢俊义锐意改革法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时制定这样的法律时,卢俊义也得到了中下层人士的一致支持,这是法制改革中一个直接好处

另外,宋律里也缺少合理的诉讼制度,虽然已经有诉讼制度了,但因为缺少合理的审判、辩护、上诉制度,削弱了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运作的过程中被告原告双方均无法获得任何合理和公平的保证,导致了“屈死不告状”的现实卢俊义在制定法律时也要费劲脑筋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这个原本的法盲脑袋伤透了,不过法制改革是利国利民利己之事,懈怠不得

第九十章 齐国律法

过,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诸多方面,宋律跟后世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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